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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808专业基础C之《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答案】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横向限制价格行为、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行为、横向分割销售市场行为、联合抵制、串通招投标,以及其他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1)横向限制价格行为

横向限制价格行为,又称价格卡特尔,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联合制定、维持或变更商品价格的行为。它是在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实施的一种以共同商定价格为内容的违法行为。

(2)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行为

横向限制产量和销售量行为,又称数量卡特尔,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共谋限定商品的生产或市场供应量的行为。

(3)横向分割销售市场行为

横向分割市场行为,又称分割市场的卡特尔,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共谋划分其各自产品的销售市场的行为。

(4)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又称集体拒绝交易,是指竞争者之间联合起来不与其他竞争对手、供应商或者客户交易的行为。

(5)串通招投标

串通招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以不正当的手段排挤、限制竞争,危害其他招投标活动参与人利益的行为。

(6)其他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其他横向限制竟争行为包括:条件卡特尔、折扣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专业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出口卡特尔、进口卡特尔等。

2. 简述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横向限制竟争行为,是指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以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某一特定方面。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固定价格的协议、控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协议、划分市场和消费者的协议、联合抵制协议、行业协会的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横向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横向竞争行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当事人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或同为生产者,或同为销售者,或同为购买者。

(2)当事人之问的经济实力应当是相当接近的,只有实力相当才能达到平等的横向限制,否

则,将形成滥用经济优势地位,而非横向限制了。

3. 简述行业中介组织的自治权力。

【答案】(1)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力的概念

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力,是指行业中介组织拥有的就行业共同利益和行业内经济管理事务作出决策,并使行业内成员普遍遵循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众予以尊重的社会能力。

(2)行业中介组织自治权力的来源

①私权利让渡的社会化。行业中介组织的设立是一种较为典型的结社行为,必然伴随着组织成员为了可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根据自愿缔结的章程等公共约定,让渡一部分私权利给行业中介组织集中行使并自愿接受这种权利的处分结果。

②公权力授权的社会化。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的行业中介组织,其部分权力,特别是权力的影响可能扩展到行业组织之外的公共职能部分的权力,其权力都是源自国家机关的授权。

③法律的认可。

(3)行业中介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

根据我国实践中一些典型的行业组织的做法,行业组织的基本组织结构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①会员结构;

②行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③行业组织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

④负责人;

⑤专门委员会;

⑥监察和权力制衡机构。

二、论述题

4. 试述我国当前税权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完善的对策。

【答案】(1)税权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分税制制度。分税制是一个国家通过对税种和税收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以确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关系的一种制度。分税制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

(2)我国1994年实施的以“分权、分税、分征、分管”为核心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在财税管理体制方面最深刻的一次变革,是与建立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一致的,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较多地保留了旧体制即包干体制的痕迹,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成熟的分税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种不彻底、不完善的分税制,是与我国政府体制相关的,我国现行政府层级体系制约了分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分税制的核心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称的原则,每一级政府根据自身事权的范围获得稳定的独立的财政收入。我国目前有中央和地方(包括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政府,是世界上主要国家中政府层级最多的,政府层级多,理应要求税种也多,从而有利于收入划分,但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现行税种有28个,这28个税种要在五级政府之间分配,而且要基本上确保每

一级政府都有一个或多个稳定的税种,其难度之大,从世界上主要的分税制国家中不难看出。我国分税制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基于我国目前体制转换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矛盾、地区发展不平衡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调整任务繁重的现状,借鉴国外经验,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一种财政收入上集权程度较高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为此,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不彻底分税制。

(3)然而,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又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理想模式和目标。实行彻底的分税制,其核心内容是:

①中央与地方的各项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和地方固定收入,不设共享税; 中央和地方各有自己的主体税源,地方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税务机构分设,征管和减兔权自主; ②中央有较大的宏观调控能力,收支计算方法由基数法改为因素法。

(4)实行彻底的分税制,我国目前尚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需做好以下工作:

①以调整巩固为特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对各税的改革,对较突出的问题不失时机地进行相应的调整。强化和完善征管,增强和营造依法纳税环境,适时结束过渡政策,充分发挥税制改革应有的作用。适时出台己取得共识并时机己成熟的税种,以完善地方税税种结构。

②以进一步统一为特征消除地方税中的内外资差别,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

当内外资企业的税法合并统一以后,应使外资企业不仅在税法的适用范围与内资企业一致,而且在税法的执行、解释等方面也与内资企业一致,真正享受国民待遇。分税制作为一种财政管理体制,主要是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的划分间题,因此其必然涉及到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现行的中央对地方的过渡转移支付办法,所采用的公式基本合理,但规范不一。建议每年中央可从新增财力中确定一个比例,与从地方集中的那部分增量挂钩,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总规模的依据,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分税制改革是整个改革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不可能孤军深入,必然要求有与之相关的全方位的配套改革。这要求各方面的改革要做到相互推动、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