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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808专业基础C之《经济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关系。

【答案】(1)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联系

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一一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区别

①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 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而重要的部门。

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③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 什么是财政收支划分法? 它有哪些类型?

【答案】(1)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指包括内容设立财政级次、划分财政支出职责、划分财政收入权、规范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间的财政联系财政法。

(2)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类型主要包括

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彼此独立的分立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②中央财政具有绝对支配权和主导权的集权型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③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适当分权并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分权式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选择适合的财政收支划分模式。

3. 简述产业技术法的基本内容。

【答案】(1)科学技术进步法

①国家推行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方针是: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②国家推行科学技术进步的主要措施

a.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b.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c. 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基金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d. 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e. 国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f.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2)产业技术创新法

①依法加快开发能够推动结构升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重点在农产品加工及转化、节水农业、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装备制造、洁净煤、交通运输、纺织印染后整理、资源勘探开发、污水治理等方面取得进展,为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传统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

②依法积极推进高技术研究,在有相对优势或战略必争的关键领域取得突破,在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高技术领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实现产业化。

③依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进一步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解决科研领域内的部门所有和单位分割等问题。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并引导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推动企业成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主体。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技术创新支持系统,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3)落后技术淘汰法

产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既涉及技术的创新和设备的更新,也涉及落后技术的淘汰。对落后的产业技术定期进行强制性的依法淘汰既是出于国家产业发展的考虑,也是生产安全的需要。

(4)技术成果转化法

建立和健全产业技术成果市场化的法律制度,如制定《产业技术市场交易法》、《产业技术成果出资管理法》、《产业技术风险投资管理法》等,相关立法可以参照发达国家的立法例,从而为创业(风险)资本促进技术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提供先进的制度条件。

(5)技术引进法

为了规范和引导产业技术引进工作,国家应制定《技术引进法》,通过《技术引进法》建立各种技术质量审查制度、技术引进信息公告制度、技术资产评估制度、技术引进效益评估制度,建立各种鼓励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禁止性技术的目录,并建立各种相应的法律责仟制度。

二、论述题

4. 简述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

【答案】(1)反垄断法的概念

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根据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和部门法的定义规则,可以认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①垄断行为规制关系,是指在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制垄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②反垄断体制关系,是指各相关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

①反垄断法的地位。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

②体系。由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反垄断关系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反垄断法相应地可分为垄断行为规制法和反垄断体制法。由于垄断行为一般被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三大类,垄断行为规制法亦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一类垄断行为,因此,我国的垄断行为规制法,还包括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