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苏州大学民事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参与分配
【答案】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优先受偿外,各债权人都有获得公平清偿的权利。
2. 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异议之诉系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3. 共同管辖——牵连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2)两者的联系
①《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民诉意见》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相关的法院原本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最终由当事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后者管辖法院原本没管辖权,由于案件的牵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4. ADR
【答案】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指的是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属于私力救济与社会救济范畴。ADR 的主要形态包括有:和解(谈判)、调解和仲裁。和解是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
解决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则是第三方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讲道理,促成其相互谅解相互妥协的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仲裁是纠纷双方根据有关规定或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到一定的机构,由该机构居中裁决的制度。
5. 诉讼标的
【答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6. 轮候查封
【答案】轮候查封是一种特殊的查封制度。当被执行人的某一财产被执行法院查封、预查封后,其他法院就该财产后续送达的查封、预查封裁定并不当然失效,而是按照各个法院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等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先后进行登记排列等候,一旦在先查封或预查封的法院依法解除查封、预查封或者查封、预查封自动失效,排列在先的轮候查封或者轮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预查封,并且依次轮定。
二、简答题
7. 简述民事诉讼中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理论所应遵循的内容是:
①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优点
约束性辩论原则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真正使法院居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也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合理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8.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答案】(1)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故又称之为终审程序。
(2)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司法体制下,第二审程序具有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第二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意见,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陈述自己的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第一审裁判的审查,可以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审判监督,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③设立第二审程序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持正确的第一审裁判,纠正错误的第一审裁判,有助于严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和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的发展。
9. 简述支付令的效力与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答案】(1)支付令的效力
支付令,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效力体现在:
①支付令具有督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清偿债务的效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就意味着他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将会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②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同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支付令的法律效力具体是指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2)支付令异议的效力
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一种诉讼行为。支付令异议的效力体现在: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有可能及于支付令的全部,也有可能只及于部分。当然,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有异议,则导致该支付令无效,督促程序终结;如果债务人仅对支付令提出部分异议,则要区别对待:
①债务人对支付令请求中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则异议效力及于整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