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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铁道大学民事诉讼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异议之诉系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2. 诉讼标的

【答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3.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4. 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

【答案】(1)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概念

①鉴定人须是对所需要鉴定的问题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的人。

②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质证的人。

(2)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

①产生的方式不同。鉴定人主要是由法院指定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鉴定是比较少见的。专家辅助人则不同,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专家辅助人。因而,鉴定人一般不存在原告方的鉴定人或被告方的鉴定人,但专家辅助人则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

②所起的作同不同。鉴定人的作用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之一。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是在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质证中协助当事人。

5. 执行担保

【答案】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即执行担保可以发生暂缓执行的效力。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担保,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包括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即提供担保的申请以及暂缓执行的申请。②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6. 再审程序

【答案】再审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出现法定再审事由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有三种途径:①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②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启动再审;③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包括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符合再审条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简答题

7. 简述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答案】(1)举证责仟倒置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倒置,是指将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为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小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倒置主要发生在侵权诉讼中。在侵权诉讼中,被告看过失、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有因果关系,是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要件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应当由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原告负证明责任,但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后,否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告须对自己无过失、对原告所受损害与自己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负证明责任。

(2)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①规定证明责任倒置的实体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法》第61条; 《侵权责任法》第10条、

第38条、第66条、第81条、第85条、第87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2款。

②《证据规定》还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规定为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诉讼,但其实这三类诉讼并未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这三类侵权责任均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

8. 简述我国各种审判程序当中审判组织的区别。

【答案】审判组织,是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民

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则是指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审判员和若干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两种形式。

(1)我国各种审判程序中的审判组织

①第一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根据该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如下:

a. 独任制法庭及其适用

独任制法庭,是指由一个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其适用有一定的范围: 第一,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对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的审理。

第二,独任制法庭只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中级和中级以上的法院不适用独任制。 第三,独任制法庭只在一审时适用,二审时不适用。

b. 合议庭及其适用

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

第一,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陪审员的人数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多数,也可以是合议庭人员中的少数。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可以出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第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②第二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二审的合议庭。这是因为二审程序不仅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还担当着监督一审裁判是否正确的任务,需要对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作出审查,这些工作不适宜由陪审员完成。

③再审程序中审判组织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a. 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并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按第一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b. 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④特别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