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25专业综合(法理学、宪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程序性规范

【答案】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阶段、步骤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有关行为的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2.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3. 议会财政权

【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4. 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

【答案】(1)概念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文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2)宪法惯例与宪法判例的区别

①就其产生而言,宪法惯例是在宪政实践中,经过长期积累而逐渐形成,并为社会公众认可; 而宪法判例则来自法院的审判实践。

②就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言,宪法惯例依赖于某种共信; 而宪法判例依赖于法院的独立司法权和司法稳定性。

③效力来源不同。前者作为一种政治习惯规则,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效力,其普遍约束力来自于社会公众承认和国家政权默许; 后者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尊重,

或来自下级法院法官对内容的内心认同。

5. 名义宪法与语义宪法

【答案】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语义宪法是指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6.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7.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如一国的总统因违宪被弹勃等等。违宪责任的特征包括:①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②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③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④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⑤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8.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下列特点:

(1)它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在民族自治地力一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中央授予而非民族自治地方所固有的,自治权中不含有脱离国家而独立的权利。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它既不同于与少数民族聚居区域无关的“民族文化自治”,也不同于与

民族因素无关的“地方自治”。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政策,保证本民族的自主性,促进本民族尽快发展。因此,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

(4)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内部事务、地方性事务的自治,而不能就主权性、外交性事务进行自治。

10.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答案】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卜,尤其是在宪法卜的表现。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h}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但这并不阻碍立宪者在尊重社会运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并按照这一价值对社会政治关系进行调整。正是这些价值标准,促使宪法关系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避免运动方式上的简单重复。这也是宪法关系和宪政秩序的生命力之所在。

1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其与宪法规范性关系如何?

【答案】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宪及行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则、权力主体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