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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17民商法专业综合之宪法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解释

【答案】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作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宪法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解释主体广泛,除有权机关解释外,还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学者等对宪法的解释。狭义的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宪法的条文、语句和文字的含义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我国宪法解释的机关是指宪法规定的有权解释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

2. 分权制衡

【答案】分权制衡,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儿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的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是指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或部门执掌,没有一个部门服从或支配其他任何部门,没有一个部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其他部门的权力。制衡即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个部门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权力分立并不是说分掌权力的各部门应该完全互不相干,而是互有牵制。事实上,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以保证国家各部分权力在运行中保持总体平衡。分权与制衡作为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和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普遍存在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3. 单一制和复合制

【答案】(1)单一制是指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即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和单一制相对。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3)单一制与复合制区别如下:

①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山中央政府设立的;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或邦联政府而存在。

②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③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

位的疆界。

4.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5.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6. 法治与宪政

【答案】(1)法治的内涵

①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

②法治在功能上表现为对专制权力的决然否定和对民主政治的完善和维护。

③法治在价值取向上意味着对正义的追求和对人人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

④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任何越出轨道滥用权力的行为都同宪法相抵触,与宪政的价值取向格格不入。

⑤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

(2)宪政的内涵

宪政又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的实现过程或状态,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宪政的只个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和人权。其中,民主和法治都服务于相同的价值—保障人权,只是发挥功能的角度不同。

7.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8. 宪法侵害与宪法停止

【答案】宪法侵害是指明知违宪,但发布违背宪法的命令或采取违背宪法规范的措施,其本质上是一种违宪行为。宪法停止是指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暂时中止宪法规范中特定条款效力的情况,宪法停止分为合宪的宪法中止与违宪的宪法中止。

二、简答题

9. 结合人民卞权和基本人权原则,分析在权利—权力关系中,为何权利制约权力是其内核。

【答案】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公民权利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又体现为一种制约关系。其中,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关系又是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内核。理由如下:

(1)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决定丁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地位。

宪法处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特点就在于确立了公民权利的优势地位,并从总体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强有力的控制,这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所在。从根本上讲,这是由宪政国家中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的,具体体现为:

①从权利的地位来看,宪政社会确定了人民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而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又常常以公民权利在社会中的地位来表现。只有切实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人民主权的实现才具备基本条件,而政治社会中最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重大侵害的就是国家权力。所以,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得以稳定有序发展,实现人民主权价值的最佳途径。因而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应当是二者关系的关键和内核。

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状况,决定着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的发展程度。从理论上讲,在社会物质条件许可的条件下,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的范围越广,程度越深,一国的宪政和宪法关系就越发达; 权利制约权力的政治社会机制越完善,宪法关系的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就越巩固,其运行也就越稳定和有序。相反,在国家权力占有优势地位的条件下,宪法关系的发展就不完善和不健全; 权力越是脱离权利的控制,宪法关系的结构就越是不平衡,在实践中也就难以体现宪政社会的基本价值。

(2)基本人权原则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

宪法的重要价值和目的就在于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的人权。基本人权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宪法往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的宪法化。

通过公民权利来制约国家权力,是人权原则的具体化,也是人权原则的要求。通过赋予公民基本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对抗或限制国家权力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得基本人权原则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利限制权力也是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内核。

总之,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上,公民的权利占主导地位,是主要矛盾,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就成了二者关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