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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85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陪审制

【答案】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它是一项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很多国家的法院都曾经实行过或者仍然在实行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①陪审制度有利于公众参与、接近司法,更好地实现司法民主和诉讼民主;②能够弥补职业法官在知识、经验和能力上的不足;③更好地实现普通民众对司法的监督;④维护司法权的健康运行;⑤有利于普法教育。

2. 间接反证

【答案】间接反证,是指通过间接事实的证明,就某个主要事实存在发生事实上的推定情形的,即不负有证明责任的对方当事人,证明了另外的间接事实的,从而妨碍主要事实推定的过程。在证明活动中,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难以用直接证据证明,因而主张待证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只得提出若干间接事实来证明其主张。而对方当事人则通过提出并证明另一些间接事实,以推翻关于存在待证事实的主张。以上证明中,双方用的都是间接证据,一方用的是间接本证,另一方用的是间接反证。

3.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②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两者的联系

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主要在于:

①主管解决的是法院同有关机关之间处理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的问题;管辖解决的是民事案件在各个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

②主管先于管辖发生,它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只有首先确定某一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后,才有必要通过管辖将它分配到某个法院。

4. 区际司法协助

【答案】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是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内国司法协作,其范围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

裁裁决等。

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简答题

5.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协议管辖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①协议管辖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协议明示。

②协议管辖应是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③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协议管辖选择的法院应当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

⑤协议管辖应以第一审为限。

6.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逾期不举证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

【答案】举证期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1)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设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为了促使当事人遵守已确定的举证期限,因为如果不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行为规定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将变得毫无约束力。《民事诉讼法》第65条为2012年修订新增的内容,规定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扩大的直接损失。

(2)逾期不举证的法律后果

逾期不举证,是指未在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

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 依据民诉法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之适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诉前保全,相对诉讼保全或诉中保全而言,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之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特别规定:

(1)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以前。

(2)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4)诉前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其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保全标的之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5)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亦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保全程序的适用前提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8. 何谓诉讼担当?其主要有几种类型?

【答案】(1)诉讼担当的概念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非权利或非义务主体能够获允为他人的利益而享有诉权,往往是基于其与讼争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之间具有另一法律关系。

(2)诉讼担当的类型

①根据“另一法律关系”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将诉讼担当分成“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两类:

a.“法定的诉讼担当”指实体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法律关系或法律权利的管理权是基于实体法或诉讼法上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b.“任意的诉讼担当”指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意志授予第三人以诉讼实施权。

②具体而言,诉讼担当可以分成以下两类:

a. 基于身份权等而引发的诉讼担当。公民基于身份权、继承权等权利,为维护死者或胎儿的民事权益而充当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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