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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859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标的

【答案】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和判断的对象。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

2. 区际司法协助

【答案】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是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内国司法协作,其范围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3.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先决条件,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材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法院才能够将它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才具备证据能力。

②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虽然各类证据对待证的案件事实都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证明作用的大小却不尽相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由于诉讼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判断事实真伪、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离小开法律的规定和法官的认识活动。

(2)两者的区别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

①所属的范畴不同。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采纳。而证明力涉及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问题。

②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不同。对于证据能力,法律多加以限制,对它的判断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而对于证明力,多是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律上的限制很少。

4.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的时候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只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二、简答题

5. 依据民诉法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之适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诉前保全,相对诉讼保全或诉中保全而言,是指在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前,在紧急情况下,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以其提供担保为必备之前提,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特别规定:

(1)从适用的时间来看,诉前保全适用于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以前。

(2)从适用的前提来看,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人民法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4)诉前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其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保全标的之金额,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5)申请人一律应当提供担保,且提供担保的数额亦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6)人民法院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均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适用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所有案件。保全程序的适用前提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6.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明确证明对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及阻碍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

a.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b.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c.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②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

a. 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如关于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等;

b. 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如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否存在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等。

③无需证明的事实

a.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b.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又称为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c. 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d. 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e. 公证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7. 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分原则的内容。

【答案】(1)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私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而在为解决私权纠纷而设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处分原则是意思自治这一实体法原则在程序法中的自然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