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614法学综合(实体法)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2.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3.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二、简答题
4. 简述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的基本特点。
【答案】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类型包括奴隶制法律制度和封建制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是由奴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奴隶制法律制度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①公开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本特点是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公开保护这种生产关系是奴隶制法最为根本的特征。奴隶制法严格保护奴隶主的财产的神圣性,维护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的奴隶主所有制。同时,奴隶制法还特别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
②用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而随意的刑罚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奴隶制法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奴隶主却把它披上神权的外衣,宣称是神的意志。奴隶制法往往采取非常残暴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奴隶主统治。
③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奴隶社会的自由民,又称自由人,是指除
奴隶以外的居民的总称,通常包括奴隶主、商人、高利贷者、独立经营的农民和手工业者等。自由民因他们拥有的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的不同,在政治上所享有的权利也相应地不同,分为若干等级。法律则公开规定了自由民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④明显带有原始公社行为规范的残余。这种残余表现为保留了一定的复仇习惯和土地公社占有制等等。
(2)封建社会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进入封建社会的时间不同,其历史发展过程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但总的来说,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
①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②确立封建等级关系;
③维护专制王权;
④诉讼具有形式主义的色彩;
⑤刑法残酷野蛮。
西方封建制法以西欧最为典型,东方封建制法则以中国为代表。
5. 简述权利滥用理论及其对行使权利的启示。
【答案】(1)权利滥用理论
由于权利人的意志有着对权利的识别和能动作用,所以运动过程中有着突破权利界限的可能性,这就易产生权利滥用问题,能够被滥用的权利一定是那些为权利人意识到并处于主动行使状态中的权利。
根据我们对宪法第51条的理解,权利滥用的概念应当明确为: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这个定义说明权利滥用的构成有四方面要素:
①权利滥用的主体是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权利滥用的第一阶段是权利行使阶段,属于合法阶段,只是行使行为超过了极限才进入违法阶段。所以权利滥用的主体具有两重性,他首先是以合法的面目出现的,其次才成为违法人。
②权利滥用的客体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
③权利滥用的主观方面是权利人损人利己的故意。
④权利滥用的客观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后果发生的行为。
常见的滥用行为以权利人故意的不同可分为四类,一类是追求权利超过法定量的行为,一类是以不正当力一式维护自己利益的行为,一类是行使权利时牺牲他人权利的行为,一类是把行使权利作为损害他人手段的行为。
任何权利行使都不允许歪曲它的目的、使命和社会职能,法律上能够支持的只是基于社会主义公德的权利利用,权利人对人对己都不能推卸所应承担的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义务,任何以不道德为目的利用法的形式损害他人的行为都是对权利的裹读。权利滥用是违反权利规范和破坏法律秩序的行为。
(2)权利滥用理论对行使权利的启示
总结权利界限和权利滥用的理论可以使行使权利的人获得两点启示:
①不受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这个结论应验了英国人洛克的预言: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②权利在行使之前必须设想三力一面利益。自己的利益、与自己对应的义务人的利益、权利人义务人之外第三者的即社会的利益。只有这廿种利益互不冲突、和谐一致,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否则就将走上滥用的歧途。
三、论述题
6. 如何认识法在实施力一面的特征?
【答案】(1)法的实施的概念与实质
①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具体来说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作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而法的实施就是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法的作用,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②法的实施的实质,就是将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主要分为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2)法的实施的特征
法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国家强制性、法律特定性、法定程序性等几个基本特征。
①合法性
法的实施必须是合法的行为。其合法的内容包括:主体的合法、实体的合法、程序的合法、形式的合法。主体合法是指法的实施主体必须是拥有法定实施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单位。实体合法是指法的实施必须符合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能违背实体法。程序合法是指法律实施的机关或单位,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合乎程序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和执行程序法。形式合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要求。任何法的实施都是极其严肃的事情,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者外,都应具有法定的书面形式,否则其效力就会因此而受到影响。法的实施如果不具有合法性,就必然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就会影响法的实施的正确性。
②国家强制性
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任何法的实施的行为都是以国家代表的身份代表国家所做出的。法的实施的强制性因不同类别的实施而有所差异。有的强制性较强,甚至直接伴随着不可变更的强制。如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它对法的实施,就具有最终的强制意义。其一经做出,非经法定程序变更,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效力不容怀疑。有的强制性较弱,或者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实施的强制性是法的实施有效性的保证。法的遵守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其对于国家强制力只是可以通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而获得,其本身并不直接具有由国家强制力执行的性质。
③法律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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