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614法学综合(实体法)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概念
【答案】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有两个来源:①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由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②法律人的创设。
2. 法律体系
【答案】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1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3. 法律关系
【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二、简答题
4. 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答案】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是法律演进的重要途径。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在于:
(1)历史上,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它是在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基础上演化出来的),每一种新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先前的法律制度为起点和阶梯的,这就决定了法律继承必然是法律演进的基本形式和途径。
(2)在法律演进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演进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3)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加分析地抄袭或复制旧法律的拿来主义以及根本否定新法律与旧法律之间存在历史联系和继承关系的虚无主义都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演进的历史真实的。
5. 法律职业制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案】法律职业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教育制度
法律教育制度,即法律职业的培养制度。法律教育是指在一个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场所和制度中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一种专门性高层次的教育活动。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律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的显著特点。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两者关系的规律:
①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
②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
③法律职业一定程度上引导法律教育的力一向;
④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
(2)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
①法律职业考试制度。
我国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②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职业培训,一直是由各自的培训机构进行,如法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学院,检察官的培训机构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学院,律师的培训则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3)法律职业任职制度
①从律师与司法官任职条件来看,很多同家对初任律师和司法官都规定起码的条件或资格。除在年龄、国籍、公民权、品德、身体状况方面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外,还规定法律专业学历和法律实践经历方面的条件。
②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担任其他职务。除在大学法学院担任教授外,法官不得在行政机关、议会中任职或兼职。
(4)法律职业待遇制度
法律职业待遇制度主要反映在法官待遇方面。
①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终身制和高薪制。
②法官的任期制度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
终身制是指法官一经任命即为终身职务,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将其免职。
任期制是指法官任职有一定的期限。
(5)法律职业机构
①在我国,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海事案件。 ②人民检察院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裁判及其执行。③我国的律师职业机构分为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组织。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三、论述题
6. 试述历史类型变更中的法律移植。
【答案】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 二是国际法律和惯例。两者通称国外法。
(1)法律移植否定论与肯定论
①法律移植的否定论
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坞指出,法律与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即法律不具有可移植性。
孟德斯鸡的这种见解为后来的一些学者所赞同,并给予了进一步的论证。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将法律视为民族精神,具有专属性,不能加以移植。到了20世纪,法律移植否定论依然有其坚定的拥护者。
②法律移植肯定论
大多数学者对法律移植持肯定态度。K.M. 诺尔认为:“法律和法律制度是人类观念形态,正如其他观念一样,不能够被禁锢在国界之内。„已们被移植和传播,或者按照接受者的观点来说,它们被引进和接受。”
法律移植肯定论者基本上可以分为持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和持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其区别在于在承认法律的可移植性的前提下对法律移植的可能的程度有不同的看法。
a. 持绝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以著名法律史学家阿兰·沃森为代表。沃森认为:“法律基本上是自主的而不是由社会需要形成的; 虽然没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就不存在法律制度,法律是从法律传统演变而来的。”
b. 持相对论的法律移植观的学者以英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奥·凯恩一弗伦德为代表。弗伦德承认法律具有可移植性,法律是受到多种因素影响的,而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法律移植的阻碍因素。因此,在进行法律移植时,不仅要了解法律原产地和移入地的法律情况,而且还要具体分析这些地方影响法律的各种社会因素,特别是政治因素。
(2)法律移植的必然性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