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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900法学综合考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喜马拉雅条款

【答案】喜马拉雅条款(Himalayas clause)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人同样享受以承运人为当事人的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关于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规则》都承认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指承运人的雇佣人和代理《维斯比规则》和《汉堡

2. 海关估价

【答案】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在实行从价征税时,需要对作为征税依据的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进行审定。经审定后确定的价格称为完税价格。各国海关估价时采用不同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影响完税价格,从而影响纳税人的利益。关贸总协定第7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商品的估价,应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得以国产品或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作为征税依据。

3.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4. 《TRIMS 协议》

【答案】《TRIMS 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其作为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成果之一,是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由序言和9条正文及附录组成。

二、简答题

5. 论述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的含义及其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同时说明我国对此的原则立场。

【答案】(1)含义

国民待遇原则指外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与本国国民同等对待。在国际投资法中,国民待遇是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以不低于或等同于内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由于国民待遇能够使外国投资者与内国投资者在同等的经济条件下竞争与获取利益,因而,资本输出国常常力图在双边投资协定中为本国的投资者争取获得东道国的国民待遇。

投资待遇制度上近年来另一个新的发展动向是,有些投资条约将国民待遇适用范围从经营阶段扩大到外资准入阶段。近年来,随着区域性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I'A )的发展,投资也更趋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就是放松外资准入的限制,其最关键的措施就是在准入阶段实行开放,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

(2)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关系

①二者的区别

国民待遇强调的是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其标准是本国投资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根据条约,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他方不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也就是说,无论何时缔约国一力一给予第三国更优惠的待遇,缔约国他方均有权要求享受这种新的更优惠的待遇。两个原则的作用不同,因而各有侧重。

②二者的统合趋势

为了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在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中,出现了将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结合的趋势。即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资本输出国往往要求签订包括这两个待遇制度的条款,以便两种待遇中无论哪种待遇更优惠,本国投资者均可享有较优惠的待遇,使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美国的双边投资协定样板条文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在准许和对待对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与其有关的活动上应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或公司,或者第三国的国民或公司的投资或与其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而不论何者最优惠。”

(3)我国对此的原则立场

我国与大多数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只规定了最惠国待遇,而没有规定国民待遇。

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低,实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必然会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其关于外资准入方面的管理权,不利于保护其经济和民族工业健康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应采取逐步自由化的措施,而不是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6.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什么保留?

【答案】中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分别就书面形式和国际私法适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保留。

该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也不受仟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各国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成立。而我国当时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金额巨大、复杂性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便利性,认为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当时我国国内法也规定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修改后,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要求。而我国又规定在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直接且优先适用,故在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仍旧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2)关于该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该公约规定,该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一规定易使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产生不确定性。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作出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故对该规定作出保留。

三、论述题

7. 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我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实施?

【答案】(1)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涵

透明度原则是GATS 的基本原则,GA TS 要求每一成员设立一个或几个咨询点,以便利于向其他成员提供不妨碍其法律实施或不违反其公共利益或不损害其商业利益的各种信息,包括:

①其所采取的一切影响本协定实施的所有措施;

②其参与或签字的国际协定;

③新颁布的法律、条例、行政命令及其修改;

④限制服务贸易的商业性惯例;

⑤可对服务贸易产生扭曲的补贴等等。

(2)我国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实施透明度原则

①对政府而言

不论是进行货物贸易还是开展服务贸易以及吸收外商投资的所有政策和措施都将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对外公布,过去的那种内部文件将不再存在,内部的规定都必须公开,没有规定的要逐步制定法规。

②对企业而言

要彻底放弃任何依赖有关内部政策、依赖地方保护等等特殊关照寻求发展的心理和行为,取而代之的是学习掌握国家的各项法规、苦练内功,在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原则要求下,按照国家的各项法规要求,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拓展自己的新天地。

8. 评WTO 体制下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制度。

【答案】国际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各国相互开放服务领域。WTO 体制下有关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为GATS 下具体承诺的义务:

(1)市场准入

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是通过约束关税和有关的边境措施如许可证、配额等的谈判完成的。GA TS 关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是通过对涉及广泛领域的国内法规的修改、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逐步实现的。具体表现在:

①各成员开列具体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的细目表,阐明其市场准入的条件和限制; 实现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 履行承诺的时间框架。

②在承诺市场准人的部门中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数量限制; 不得限制其服务交易总额或资产总价值; 不得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总产出量; 不得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总数; 不得规定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建立特定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方可提供服务; 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人累计的外国投资额加以限制。

(2)国民待遇

GA TS 第17条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每一成员应按具体承诺细目表所列的条件和资格,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待遇不管形式相同或不同,均不得改变竞争条件,使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较比其他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