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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论音乐电视著作权集体管理

关键词:音乐电视,;著作权集体管理,;放映权

  摘要

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音乐电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说,首先要明确不同音乐电视的法律性质不同,即明确其是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音像制品,只有被认定为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音乐电视的权利人才能享有放映权,没有达到此标准的属于音像制品,音乐电视权利人则不享有放映权,只有明确这些,才能使纠纷得到根本解决,才便于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法律规制,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对音乐电视进行有效的管理;此外,著作权法修改时,应当对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拍摄的作品”的概念做明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厘清音乐电视集体管理中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我国音乐电视集体管理组织与音乐电视著作权人之间宜定位为著作权转让关系,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之间通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而形成一种许可使用关系;音乐电视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问题是重点,也是整个制度的落脚点,明确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为唯一的收费主体,同时,按照两类使用费标准进行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于使用费发生争议时最好有一个比较权威的机构来进行调解或者裁决,或裁或审;最后,要加强对我国音乐电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例如增加内部监督、完善行政监督,包括设立监督、合同监督、财务监督,同时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