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人类社会进入19世纪以后,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日益广泛,人们开始意识到合同附随义务的存在,合同附随义务理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甚至被一些国家的立法所明文规定。我国借鉴外国的理论和司法判例,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其予以规定。然而在理论界,对于合同附随义务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其首先表现在目前各国学者对其概念、特征、类型等界定模糊,这种基础理论涵盖不足和定性不明确的缺陷,也给整个合同义务体系的构建带来了困难,尤其在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定性上,责任归责原则上,以及其法律后果上都有待于在理论上去予以完善。理论上的这些不足,也给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了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的司法适用带来了混乱。因此,笔者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如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了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笔者首先从合同附随义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比较界定了附随义务的概念,明晰了其法律特征以及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接着又介绍了附随义务的发展的轨迹。从发展的轨迹去理解附随义务的法源基础和确立的条件。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对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进行了探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指出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性质应界定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为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一般可以产生损害赔偿,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条件下产生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最后,笔者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并结合导论中的具体案例,提出在司法中应如何进一步更好地适用附随义务。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对进一步完善附随义务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