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812专业综合(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定权利
【答案】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2. 立法体系
【答案】立法体系是指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立法体系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致的。
3. 免责与无责任
【答案】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即通常所说的免责。“免责”同“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在内涵上是不同的。①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②“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故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
4.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5. 实质正义
【答案】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
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6. 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答案】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是指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为同一法系。理论界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二、简答题
7. 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答案】(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的目的
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3)法律责任的功能①惩罚功能
惩罚,就是惩戒、处罚。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就是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是法律责任的首要功能。
②救济功能
法律责任的救济功能就是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法律责任通过设定一定的财产责仟,赔偿或补偿在一定法律关系中受到侵犯的权利或者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受到损失的利益。
③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就是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法律责任通过设定违法犯罪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会和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态度。
8. 简述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应当遵守的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答案】(1)责任与处罚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①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②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
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原则的内容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了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大小,即不能用刑事法律责任来追究民事违法行为。
②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情节是指反映主客观方面的各种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违法、违约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不同的情节反映了不同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在法律责任的归结方面就应有所不同。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以及平时品行、事后态度等因素,对法律责任的具体归结有一定影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9. 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案】(1)立法体制的含义
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
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③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3)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权限划分的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①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一指最重要的国家立法权即立宪权和立法律权属于中央,并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二指国家的整个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主体行使。
②多级(多层次)并存,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家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分别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一般地力一制定地力一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③多类结合,指上述众法及其所产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规,以及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类别上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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