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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宁波大学法学院621综合课1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人权的含义是什么?

【答案】(1)人权的定义

人权是指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法区别于传统法的基本标志。

(2)人权的内容

人权包含着“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人权中的“人”,可以解释为“自然人”、“人民”、“市民”、“公民”、“国民”、“民族”、“种族”、“集体”甚至法人,涉及的是主体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人权主体理论己由传统的“生命主体论”过渡为“人格主体论”。人权中的“权”,可以解释为“自然的权利”、“市民的权利’夕、“国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公民权”、“基本权”、“宪法权”、“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涉及的是人权在所有权利中的地位问题。

2. 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

【答案】(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能力,即使他能够独立地实施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是无效的。

(2)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仟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仟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

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3. 探究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之间的关系。

【答案】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关系如下:(1)法律解释是法律推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从学理上说,它又与法律推理联系密切。在司法活动中,法律推理依赖于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法律解释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进一步确定,故法律解释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水平,法律推理是建立在法律条文与具体事实的这种既相关又不完全对应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法律解释也就构成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方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2)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方法

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法律论证是为法律决定寻求正当性证明,即由结论到理由。而法律推理是从理由到结论。表面上看,法律推理与法律论证好像是相反的过程,实际上,法律推理是法律论证的思维方法。

(3)三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够推导出确定的答案。在法律规则含义不明确时,法律人不可避免地要解释法律。法律解释毕竟不同于法律本身,研究和分析法律人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如何做到不滥用解释的权力,正确解释法律,这是法律解释必须面对的问题。

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侧重点不同,是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法律推理需要研究的是法律人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以保证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歧和争议能得到正确处理的推导过程。法律论证则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所以,法律推理强调的是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 法律论证则是将这个过程用语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并合乎逻辑地充分反映出来,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所以,法律论证重在证明结论的正确性。

4. 法律程序在一般含义上主要包含哪些要点?

【答案】在不对法律程序进行价值分析的一般形态上,法律程序概念包含以下要点:

(1)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其不像民俗习惯、宗教典礼、社团仪式那样任意、松散,而是由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的主体做出法律决定的法律依据,与实体性法律规定一样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确定性、稳定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不得违反的属性,特别在公权力行使的领域。

(2)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程序的目的和功能是形成决定”,其重点不是法律决定的

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这一决定本身经由何种过程和方式被作出,因而,“程序的内容无非是决定的决定而己”。立法、行政、司法、调解和仲裁程序等都旨在通过一个程序上的选择过程形成一定的法律上的决定。这些经由程序所形成的决定本身也可能是程序性的。因而,把法律程序界定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手段”是有局限的。

(3)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程序在日常解释中常被界定为“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法学界也长时间从步骤、次序的角度界定程序。但法律上的程序并不就单个主体无需与他人交涉互动只需直接由自己做出法律决定而设置步骤、次序,而是针对复数的主体为做出相互关涉或共同性法律决定而设置的交涉性制度。选举、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都指向行为的相互关涉或互动,民商事法律程序也主要及于需要由复数主体互动交涉的行为领域。

(4)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法定时间要素包括时序和时限:前者是法律行为的先后顺序,后者是法律行为所占时间的长短。法定空间要素包括空间关系和行为方式:前者是主体及其相互行为的确定性和相关性; 后者是法律行为的表现方式。

(5)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程序本身是形式,就其达到的最后目的而言,它是伴随时间而经过的活动过程和活动方式,一般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程序的形式性还表现在其本身的时空特点、言行特点、仪式特点和器物特点方面。程序的形式性对于人们建立关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理性预期是有益的,即使在实体法不正义的情形下。

法律程序小是简单的工具或形式,它还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表现在: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在程序制度的发展史上,法律程序的不少方面能保持相对稳定性和延续性; 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程序还具有某种仪式性、象征性。

(6)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技术性,相对于其所形成的法律决定的结果说来是中立的。但并不意味着程序不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二、论述题

5. 试论我国司法解释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案】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在我国,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但现行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统一; 司法解释不规范容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等诸多弊端。

(1)司法解释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级制”的趋势。

①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机关联合解释的问题,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6月《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在许多事实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如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林业部、外交部、卫生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等。而且在司法解释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