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南民族大学8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综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行政复议决定分为:
①决定维持;
②决定被申请人补正;
③决定期限履行;
④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其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上。
2. 准立法权
【答案】准立法权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权,它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它必须根据法律行使,其内容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立法权本来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只享有执行权而无立法权。
但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职责,单靠立法机关的立法远远满足不了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对法的需要。于是,法律便赋予行政机关以准立法权,即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规范、解释性规范或创制性与补充性规范,用以调整各种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3. 指定管辖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法,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
4. 外交送达
【答案】外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送达给不在我国居住的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首先送交给我外交机关,再由我外交机关送往当事人所在国驻我国的外交机构,然后由其转送该国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送达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文书送达方式,这种方式是国际公认的一种正规送达方式,被各国采用。
5.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答案】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②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内容:
a. 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综合体,是行政机关组成的有机系统。
b. 行政组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设置的行政机关组成。
c. 行政组织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除行政组织外,行政主体还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6. 行政复议程序
【答案】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审理;
④行政复议的决定;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二、简答题
7. 谈一下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答案】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权的作用仅在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为之。如果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行为。
此原则是近代宪政法治主义发展的产物。行政权力源于法律授予,权力被逐一授予的同时就意味着权力的有限性。这与公民权利不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授予,而只是意味着法律的重申和保护。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法定:处罚中的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其他处罚的设定,实际上是由《行政处罚法》作了一个授权,使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只能在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其后《立法法》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表述上直接使用了法律保留的字样:“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都可以自由为之; 而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有限的。当然该原则并不禁止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规定时,从事不妨碍其履行职责的且有益于相对人的事,可见,此原则要求,凡属对相对人“不利益”的权力,行政主体的行使要有法律授权,反之,法律并不禁止行政主体为之。
8. 简述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
【答案】民事赔偿是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赔偿的主体不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代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相互分离的。而民事赔偿的主体通常是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的责任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同一的。
(2)赔偿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发生在国家权力运作过程中,由国家的违法侵权行为引起。
民事赔偿是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3)赔偿的依据不同。从法律依据上看,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法律规范,民事赔偿是私法上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等私法法律规范。
(4)赔偿的归责原则不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性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以过错原则为主,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辅。
(5)赔偿的范围不同。国家赔偿的范围实行法定原则,主要限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且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精神损害一般不予赔偿; 民事赔偿范围强调实际损害,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且对物质损害赔偿不以直接损失为限,也包括间接损失。
(6)赔偿的程序不同。在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之前,一般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即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的前置原则。而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不必经过任何法定前置程序。
9.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答案】(1)专述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概念
①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的概念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其第76条予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②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关系
①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有的国家主张取消大陆架制度,将它合并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大多数国家认为,尽管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仍须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予以肯定。最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为两项独立的制度,分别规定在第五和第六部分中。
②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为了解决这种重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大陆架)的规定行使。”
③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
a.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它必须经过宣告。现在世界上大多数沿海国都主张了专属经济区,而且有些国家还主张了专属渔区。
b. 二者的范围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但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因此,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沿海国仍可能有大陆架。
c.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