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841部门法学综合考试(之经济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答案】(1)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又称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原则、租税法定原则、合法性原则等,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己为当代各国所公认,其基本精神在各国宪法或税法中都有体现。关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内涵,学者们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法律明文规定为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征纳税;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应税标的的,不得征税。税法的这一基本原则是现代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在税收关系上的集中体现。
(2)税收法定主义在我国的现实意义
①一方面它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另一方面它对于法治国家的完善在功能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或者所谓的公法人团体凭借其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对符合法定课税要素的主体无偿课征财产以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白的实质是将公民的私人财产无偿转给国家,是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一种侵害。对于税收征收权利的斗争历来是国家与人民或者说人民的代表争议的焦点。税权的争斗也是民卞与专制斗争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税权的斗争开辟了国民参政议政的先河,民主的风气逐渐得以张扬,并从此‘发而不可收拾。也正是在此基础上资产阶级的民主精神与革命精神得以孕育并最终取得了政权。②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或称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
③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的义务与公民的权利是一对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然而,就征税主体国家来说,只有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让人民享受到税收带来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自觉提高依法纳税意识,才能把应征的税收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而后用到发展经济社会事业中去。过去,我们较多地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义务”,而不够重视纳税人的权利。税收法定主义有利于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化,防止税收征缴机关滥用税收征纳权,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④税收法定主义始终都是以对征税权力的限制为其内核的,而法治的本质内容之一也在于权力的依法律行使,故税收法定主义“不但构成了法治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 而且,从渊源上说,还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对法治主义的确立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
税收法定主义在各国最终都是以宪法明文规定的形式而得以具体体现,并进而贯彻到税收立法中去的,故“人类争取人权,要求建立现代民主宪政的历史,一直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和
发展密切相关的。”
2. 什么是税务代理制度?
【答案】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也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制度。
税务代理人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税务代理涉及委托人和税务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国库,因此税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3.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的规定。
【答案】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③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4. 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价格法具体调整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在制定和执行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间在确定作价原则,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4)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因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5. 简述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区别。
【答案】(1)三个措施的概念界定
①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
②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其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国家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补贴导致受补贴产品出口激增,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国可对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③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特指对被裁定违反保障条款的进口产品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或特别许可进口等各项措施。
(2)三个措施的相同点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3)三个措施的差异点
①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和保障措施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 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②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 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障措施只是在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或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补贴、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后者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严于前两者。
③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 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④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综上所述,两两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差别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反补贴因补贴形式多样,加上系政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实施较为困难易招致报复。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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