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6经济法、民法之经济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会计核算
【答案】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己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经济法的制定
【答案】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3. 资源补救制度
【答案】资源补救制度是指自然资源法为保护自然资源而设立的,对因一定原因而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损坏或破坏,要求一定主体必须以补救、恢复自然资源为内容的义务或责任制度。其核心内容,在于强制义务或责任主体在自然资源遭受损害时,必须以实际行动来恢复、更新、补救自然资源本身。其意义在于以法律的强制力直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4.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5. 国际商业贷款
【答案】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以商业性条件在国际金融市场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资金。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外国商业银行(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发行境外外币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和中期票据等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国际融资租赁,以现汇方式偿还的补偿贸易、项目融资、海外存款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性融资。
6. 操纵市场行为
【答案】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和其他优势制造虚假的证券交易量以影响交易价格的行为。操纵市场,是垄断行为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证券市场中的特殊表现,应予限制和禁止。
7.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答案】(1)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二者的区别
①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竞争者; 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经济垄断中形成垄断的依据是经济优势; 行政垄断中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
③经济垄断只包括通过具体行为而实施的垄断; 行政垄断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
④行政垄断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
⑤本质上,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3)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具有滥用优势的主观要件。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②二者都是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③二者有共同的危害后果。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8. 金融期货交易
【答案】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目前己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交易又具有与商品期货交易不同的特点:①交易对象不是物质产品,而是金融商品; ②交易量大、交易标的物种类繁多; ③不仅采用有形市场的形式(即通常是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而且实行一套有效的押金制度,故交易比较安全可靠。
9. 产品缺陷
【答案】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10.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答案】(1)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经济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都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①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立出资;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
②在经营管理上,独资企业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卞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经济收益也由合伙人共享。
③独资企业的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合伙企业则相对更加稳定,承受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简答题
11.证券法及其适用范围。
【答案】(1)证券法的含义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经修订的《证券法》分12章,共240条,对证券法的原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2)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证券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证券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我国己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以及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经修订的《证券法》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也纳入了该法的适用范围。该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 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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