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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财经大学保险学之保险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险利益原则

【答案】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2. 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3.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答案】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4. 保险商品的价值

【答案】价值是保险商品的属性之一,保险商品的价值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来说明:

(1)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而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因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所以,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危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

(2)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价值规律在这里发生作用,而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危险损失机率,即决定于损失机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5. 被保险人

【答案】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这里,房屋、汽车等财产为保险标的);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这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为保险标的);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在这里,民事赔偿损害责任为保险标的)。

6. 定期生存年金

【答案】定期生存年金是指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给付到期满; 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即定期年金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

7. 保险监管的静态纳什均衡

【答案】一般来说,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保险机构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出于自身利益驱动,保险机构会进行一些创新以突破保险监管(简称DR ),以寻求新的盈利机会,扩大生存空间。当保险机构的创新出现后,监管机构可能适应形势变化放松原有的监管政策或针对创新实施新的监管政策(简称RR ),这样保险机构面对监管机构的新监管政策,可能又进行新的创新以突破新的监管。这样,监管一创新和突破监管一重新监管一重新创新和突破监

管的过程便会持续下去,使保险监管政策具有了动态调整性质,在此调整过程中,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一直在不断适应。

假定监管处于某个均衡状态。如果这时市场形势发生了变化,保险机构突破监管机构能获得新的获利机会,此时便要考虑突破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用ER 1(DR )表示突破监管给保险机构带来的收益的期望值; EC (为保险机构突破监管的成本,例如可能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期望值。I DR )

如果

新监管不发生,即:

则DR 发生;

则DR 不发生;

则RR 发生;

则RR 不发生。

其中:下标I 代表金融机构,下标B 代表监管机构,NRR 表示监管机构不进行重新监管。 由于保险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对对力的行为做出预期,这样上述各式可改写为:

则DR 发生;

则DR 不发生;

则RR 发生;

则RR 不发生。

如果存在RR*,DR*,此时:

x=x**,这时保险监管实现了静态纳什均衡。

8. 不定值保险

【答案】不定值保险是指在合同中不事先列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仅将列明的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度。发生损失时,先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算出保障程度,再按照损失额的相应比例赔偿。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

损失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完好的实际价值-残值

保险赔偿额=损失额×保障程度

则DR*、RR*都不发生,存在则突破监管不发生。假定突破监管发生了,则监管机构是否进行重新监管,仍要看目标函数值的变化趋向,如果重新监管后的f 的期望值上升,则重新监管发生,否则,重

二、简答题

9. 简述人身保险保单价值与准备金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人身保险的保单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用“均衡保费”的办法,通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间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都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公司逐年积累; 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