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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大学宪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2. 批评、建议权

【答案】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批评权和建议权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而后者则是针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在我国,公民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的途径多种多样,有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形式。

3. 附带性审查

【答案】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特定的诉案是附带审查的前提,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附带审查的对象。附带审查是美国、日本等一些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国家进行违宪审查的唯一方式。

4.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5.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6. 结社自由

【答案】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它是

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社自由一般具有如下特征:①结社具有持久性与稳定性; ②结社应遵循法定程序,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③结社一般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与成员:④结社与一定的利益选择有关。

二、简答题

7. 《立法法》在实际中真正发挥作用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立法法》对宪法所确定的保障制度作了许多补充性规定,具体包括:①对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作出了较为清晰的划分,防止越权立法; ②明确规定了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等级体系; ③规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但是《立法法》想要真正的发挥以上几个方面对宪法的保障制度的作用,还需要内部与外部的条件。

(1)自身条件

立法法要发挥其作用应该首先完善其自身条件,主要指完善其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包括以下儿个方面:

①立法法第88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这一表述,全国人大撤销的对象是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却又将其与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放在同一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虽然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才能生效,批准决定赋予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效力,因此,全国人大认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应当首先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失去法律效力,再撤销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②对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监督程序的主要方面,没有作出规定,特别是对监督程序中的启动程序没有涉及,是非常令人感到遗憾的。

(2)外部条件

①深化宪法立法适用、重点充实和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

具体说来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a. 弥补某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立法缺失。其中主要是要制定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方面的公法,如新闻出版法、结社法等等。

b. 完善平等保护方面的立法。

c. 完善公民人身权、私有财产权保障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解决好对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等公权力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②尽快启动或激活宪法的监督机制

宪法确定的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中心的宪法监督适用体制长期没能有效运作,是许多人放弃对这个宪定体制的期待,转而寻求通过“司法化”路径适用宪法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或原因。所以,若欲消除“宪法司法化”主张及其影响,就必须切实形成行之有效的宪法监督适用机制,解决好

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乃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之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问题。

③争取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

合理的制度安排可以将它的局限性降低到最小限度。人大制度下的宪法监督专门机关的地位与在其他体制下会不尽相同。只要这个宪法监督机构不与全国人大平行,只要它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就没有理由说它与人民代表大会制不相容。

④推进宪法、法律现有监督条款的具体化、程序化

在宪法监督方面,我国存在着宪法和相关法律虽有规定,但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模糊,没有程序性规定可据以操作等问题。根据我国宪法,“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都应该是宪法监督的客体,“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应该是违宪审查的对象,但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对于出现违宪争议具体由什么机构管辖,如何提请审查,如何立案,如何审理,文书如何送达,由什么机构裁决,用什么形式裁决,裁决有何效力等等问题,均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

⑤激活宪法解释机制

宪法解释是与宪法监督密不可分的活动,甚至可以说宪法解释往往是宪法监督的一种形式或一个组成部分。全国人人常委会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

8. 你认为应如何协调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答案】(1)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在社会生活中需要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宪法规范稳定性的意义主要在于:

①宪法规范构成一国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其稳定性程度直接关系法制统一的基础。

②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宪法秩序的稳定。宪法秩序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稳定的宪法规范为宪法秩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③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

(2)宪法规范本身的内容要合理,要符合客观实际的要求。

(3)在宪政运作中,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价值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性的,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变化,特别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矛盾与冲突时,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赋予其新的内容,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协调。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价值,适应性价值也不能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两者的平衡。总之,在宪法与社会生活的相互联系中,一方面需要维护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要强调宪法规范本身的现实适应性。

(4)宪法规范变动是宪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构成宪法运行的实体性内容。宪法规范的变动基于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出现,是宪法与社会保持协调的必要形式。但宪法变动并不是无限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界限,特别要符合宪法本身的程序要求。为了有效地保障宪法实施,一方面需要通过宪法规范的变动,形成宪法与社会生活的协调,另一方面也需要对宪法规范运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