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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其法律限制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害规则

  摘要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尽管如此,目前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现实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频繁发生,但是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免问题重重。为此,讨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及其法律限制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论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先介绍何谓精神损害,由此引出违约精神损害的涵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国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状况以推动我国理论、立法及司法的发展。第二部分是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笔者将分析这些理由是否值得赞同。第三部分首先指出违约精神损害客观存在,然后分析违约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最后从四个方面论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考虑到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第四部分笔者将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限定为四种类型:(1)以提供安宁与快乐享受为目的的合同;(2)以摆脱痛苦与烦恼为目的的合同;(3)因违约带来身体上的不便并直接造成精神损害的合同;(4)标的物承载重大感情价值的合同。为防止赔偿范围的漫无边际,在第五部分笔者适用可预见性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