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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惩罚性赔偿研究

关键词:私权利;惩罚;赔偿;民事责任;救济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预防不法行为和鼓励受害人维护自己权利多种功能,它主要是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损害赔偿制度,同时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近年来,该制度对大陆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我国法律所借鉴。本文围绕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分四个部分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等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有一定的联系,它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二者一般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制度大约有200余年的历史,起源于英国,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该制度主要在美国采用,虽然颇具争议,也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大陆和台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立法领域已经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赞成者从该制度的法律价值、功能等多方面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反对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公私法的划分,违背现代民刑分立的发展趋势,原告获得高额且不作限制的惩罚性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并容易导致诉权的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缺陷,容易使制度目的落空。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违背公私法的划分,仍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原告获得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也有其合理性。惩罚性赔偿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研究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功能。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有报复论、权利论,矫正正义和实质正义,有效遏阻理论和履行差错理论。既有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也有法经济学的视角。他们相互之间并不冲突,都在寻求和说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有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等多种观点。本文认为其功能只有惩罚和激励。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基本上适用于全部的民事领域,包括侵权领域和合同领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受害人就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要求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四个要件,其中它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对主观恶性极大的行为加以惩罚。过失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重大过失则必须适用惩罚性赔偿。由于欠缺一定客观合理的计算标准,使得法院判决的金额大相径庭,这也使该制度近年来遭受猛烈批评不断招致非议。本文对现有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借助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完善侵权领域内各类型案件惩罚倍数计算的具体模式,使惩罚性赔偿具有客观可操作的计算标准,使之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 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立法态度之选择,并提出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它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笔者认为该法在适用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具体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坚持“理论先行,政策垫后”的指导思想, 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 制定《惩罚性赔偿法》,详细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数额计算等问题。此外,应当 依据《惩罚性赔偿法》,由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组织中央级司法鉴定机构制订评估细化标准。总之,惩罚性赔偿有其内在的优点和长处,我们应当对其充分挖掘,来完善我国的民事赔偿体系,健全私权利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