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纳税主体
【答案】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纳税主体在具体的税法中还可能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在增值税法中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 在所得税法中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区分等。
2. 企业变更
【答案】企业变更是指企业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登记事项的变化。企业变更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公司组织变更和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变更、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类型变更登记、股东和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经营期限变更、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登记
3. 商业银行法
【答案】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关系和经营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与终止等内容,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4. 强制性交易行为
【答案】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公用企业是实施该行为的特定主体; 其他处于公平交易地位的经营者的商品是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客体; 公用企业的行为带有强制性,使被强制者难以抗拒,不得不服从安排与他人交易。
5. 国家计划
【答案】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6. 调制法定原则
【答案】调制法定原则,是指政府的宏观调控应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使政府的调控纳入法制轨道,必须在宏观调控法中确认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及其调控职能部门的调控主体资格法定,明确它们各自的法律地位; 各类不同宏观调控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力法定,严格要求宏观调控主体在法律赋予的调控权范围内活动,禁止假借调控之名,侵害受控主体的权益,保障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和市场经济秩序; 政府调控方式与程序的法定。
7. 对外贸易
【答案】对外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或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对外贸易是各国生产活动在国际流通领域中的延伸,是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组成,体现各国经济日益加深的相互依赖性。
8. 基准地价
【答案】基准地价,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的某种需要,按照土地等级或土地收益状况,计算或评定出来的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的土地平均价格。它是政府控制地价和进一步评估土地出让、转让交易底价的基础,也是征收土地税费的依据。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经济法实现的社会自治性机制?
【答案】(1)社会化的结果之一,是社会自治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复归,取代国家权力和法律的部分功能。社会化促使中间阶层及其自治功能显现,其背后隐含的具体化、现实化和民主化价值取向,归结为社会以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自治、自律机制。
(2)社会自治缓解了传统私法调整内含的当事人对立、冲突及其与国家公权力运作之间的紧张状况。适应对新型社会化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自治组织享有在社团章程范围内对其成员相关事务的管理协调权,以及对成员间纠纷的决定和裁处权。社会自治则侧重于事先、积极主动的管理协调。
(3)即使在当代最发达的社会,也还是利益分化、冲突的社会,建立在成员的认同和归属感之上的自治是局部的,法律和公权力对社会自治的介入、保障仍是必要的。局部的自治表明它具有私的一面,需由公权力(包括法律和司法)加以审查、认可或纠正:另外,自治延伸了法律的作用范围、力度和深度,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10.公司股票在哪些情况下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答案】(1)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况: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情况: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我国《产品质量法》适用范围包括: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未经过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台煤、铁矿石、石油等)、初级农产品(如小麦、蔬菜、水果等)、初级畜产品、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用于销售的产品
未投入流通的自用的产品、赠予的产品、试用的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建设工程使用的产品
建筑工程材料,特别是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12.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答案】(1)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①依协议自愿成立;
②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③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
④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
①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合伙章程,且该章程须经登记; 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
③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 四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隐名合伙类似。
(3)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为:
①成立章程要求不同;
②合伙人的责任不同;
③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④参与管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