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保安处分制度
【答案】“保安处分”,是指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有犯罪嫌疑、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保安处分制度的主旨在于适应维护垄断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刑罚。
2. 《九章律》
【答案】《九章律》是汉朝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通常所说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在汉朝根基基本稳定之后,为适应管理国家,调节整个社会生活的需要,汉初统治者即开始了全面的立法活动,其中最重要的是相国萧何作的《九章律》。《九章律》是在吸收秦律有用部分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的,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
3. 六法全书
【答案】《六法全书》是指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有的分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又称《六法大全》。
4. 《庆元条法事类》
【答案】《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谢深甫等人于南宋宁宗嘉泰一年(1202年)所撰,次年七月颁布。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共四百三十七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救、令、格、式和随救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共十六门。
二、简述题
5. 唐律是怎样划分公罪和私罪的?
【答案】唐朝法律将官员犯罪分为公罪和私罪,说明立法技术有了很大进步。
(1)公罪是指在办理公事时,由于办事不力、失误或者差错所犯的罪,而不是由于办私事而犯罪。私罪正好相反,做的事与公事无关,只是为了谋私利,或者打着办公事的旗号办私事,在这过程中所犯的罪称为私罪。
(2)公罪和私罪只适用于官吏,在处理时公罪从轻,以免打击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私罪从重,这样可以预防官吏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适用官员特权即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一年。
6. 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刑事法律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答案】(1)确立重要的刑法原则
①确立“八议”原则
最先确立“八议”原则的是三国时期的《魏律》。《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规定司法机关对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l\类贵族及一定地位的官员)犯罪,必须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减免刑罚。从此,直至清朝,各朝法典均规定了“八议”原则。
②确立“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秦、汉时期,妇女随何亲属从坐,法律无明确规定。往往妇女父家或夫家有人犯罪,妇女皆可能从坐。至三国曹魏,开始明确规定:未嫁之女,随其父母从坐; 己嫁之妇,随其夫家从坐。这一规定废除了妇女的双重从坐,至东晋,则进一步减轻对从坐妇女的处刑。
③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最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是西晋时期的《晋律》,即《泰始律》。五服是中国古代标志亲等的丧服制度,西晋以前,曾用来确定人们的赡养、继承等民事关系,自《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后,则又成为处理亲属相犯等刑事案件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刑则轻,以卑犯尊处刑则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刑相对变轻。
④确立“官当”原则
“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官职折抵刑罚的制度。《魏律》和《晋律》规定的“杂抵罪”是“官当”之源。《北魏律》规定的犯官可用其官爵折抵徒刑的内容是“官当”之实。至南朝《陈律》则始有“官当”之名。(2)发展刑罚制度
继汉文帝废除肉刑后,三国两晋南北朝进一步朝着废除肉刑的方向发展。至西魏、北齐,即使汉文帝废除肉刑时未被废除的宫刑,也基本上被废除。另外,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制度,亦逐渐趋于简明和规范。
(3)设立“重罪十条”
《北齐律》将秦、汉以来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礼教的主要罪名归纳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对后世的立法影响很大。隋朝在《开皇律》中将其改定为“十恶之条”,使其成为封建法典的重要内容。
三、论述题
7. 试论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有:
①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它是西周时期对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刑法原则。对于幼弱、老毫、蠢愚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刑罚。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法律思想以及“亲亲”礼治原则在刑法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西周时期还有“三肴之法”,它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之一,即对三种情况下犯罪要宽有、原谅:“一曰过失,二日弗知,三曰遗忘”。在一些先秦典
籍中,有“告”、“非告”、+, 唯终”、“非终”等记载,是关于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的区分。
③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罪疑从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关于中国上古时期、夏朝以前疑罪从轻的记载。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了疑罪从轻的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
④同罪异罚制度:即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⑤宽严适中。基于“明德慎罚”的思想主张,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要求宽严适中,不偏不倚。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到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这一原则的提出也从一个侧面说明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的成熟。
(2)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
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一一“刑罚世轻世重”。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即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和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的轻重宽严的标准则是:“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理论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刑新国,用轻典; 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的理论和做法,后来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有很大的影响。
8.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的特点。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法典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诉讼原则,如公开审判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合议审判制度等,这些规定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其诉讼制度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采取严密反动的侦查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侦查犯人及证据。行使侦查职权的人员有三种:一是检察官,这是主要的。二是司法警察官,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区域司法警察官,即地方的县市长、警察厅长、警务处长或公安局长、宪兵队长官,他们在其管辖区域内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 一种是司法警察官,如警察官长、宪兵官长、军士和所谓依法“关于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职权者”,他们在检察官指挥下,侦查犯罪。三是司法警察,由警察、宪兵和“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之职权者”组成、他们受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侦查犯罪。上述人员组成了一个庞大的侦查队伍,实际上是检、政、警、宪和特务相结合的队伍,他们散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对革命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实行严密的侦查活动。
(2)实行唯心主义和武断专横的诉讼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在证据制度中采取“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