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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2月1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共十四条.基本内容如下:确定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规定了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 极“左”路线在土地法中的表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为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而保证了以后的土地改革不走或少走弯路。

2.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3. 三法司

【答案】“三法司”是指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构的合称,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御史台是中央司法监察机构,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4. 摩奴法典

【答案】摩奴法典,也称《摩奴法论》,是指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有关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重要经典之一,大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摩奴法典》主要由历代婆罗门祭司根据传统和风俗习惯汇编而成,法典全书分十二章,共2684条。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吠陀习惯、惯例和说教的法律条文,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仅占1/4左右。

《摩奴法典》基本上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规定国王是王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行。《摩奴法典》对印度及其周围地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直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社会最有权威的法律汇编。其至在东南亚和南亚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依据《摩奴法典》建立过自己的法律制度,因而形成了著名的“印度法系”。

二、简述题

5.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6. 请简要陈述“三省六部制”。

【答案】“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唐代的中央机构实行三省六部制,秦汉以来的“三公”完全成为表示身份荣誉的虚衔。

(1)“三省”即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三官共同承担宰相的职能。从这一意义上讲,唐代将相权分为三部分,通过三省相互平等、相互分工牵制的体制,解决了君权和相权的矛盾问题,更好地实现了君主集权。

尚书省形成最早,在汉代即以皇帝秘书性属官开始参与国家军政大事的参谋决策,在唐代,尚书省是国家最高的执行机构,下设六部; 其职能机构构成了中央机构的主体。中书省自魏晋时期开始形成,开始于对尚书省草拟诏书权力的分离,中书省借此开始参与各地机要事务的决断。到唐代,中书省专管起草皇帝诏书和命令的权力。

门下省在晋代形成,先是负责“敷奏”,即上下信息的传达。在唐代,门下省专事“封驳”,即各种奏章、公史首先要经过门下省审核才能递交中书省,中书省草拟的诏令要经过门下省,若门下省认为不合适,有权发问中书省要求重新草拟。

这三省构成唐代中央的决策机构。

(2)“六部”即由尚书省总领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皆称尚书; 分管人事、财政、国家礼仪活动和教育、军事、司法行政和部分审判事务、工程兴造等六项事宜。主要是中央的执行机关,其下属机构统称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制”形成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确立于隋代,为唐代所继承、发展和完善; 就其制度设计上讲,比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各职权机关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相互牵制的作用,是中央机构完善的进步表现,另一方面也通过其相互牵制的结构,更好地保证了君主集权。

三、论述题

7. 试述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

【答案】洋务派产生于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是清王朝统治集团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相互勾结的产物。洋务派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在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基础上,增添一些资本主义的皮毛,即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与此相应,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

(1)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 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2)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如曾国藩提出“道”、“礼教”是小能改变的,但在器械、财用、选卒等方面,则小必拘泥于故迹陈规。

8. 请简要论述汉朝的法制特点。

【答案】汉朝的法制因为其法制指导思想的变革,其分为几个阶段,分别呈现出以下特点:

(1)法制指导思想上,由汉初的黄老之学兴盛到汉武帝开始“罢黯百家,独尊儒术”,两汉统治者从杂用各家学说到统一统治思想的形成,逐步强化其君主集权体制,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汉代的法制指导思想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

①汉初出于休养生息和反思秦政的原因,黄老之学盛行,推行“无为而治”,制度上主要表现为废除繁杂的秦代法令,推行“约法省刑”。

②经过了汉初的休养生息,汉代中期武帝开始推行积极的强化权力的政策,在法制指导思想上采纳了董仲舒的“罢黔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大力推行董仲舒所主张的儒家思想,以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等方式将儒家思想灌输到汉律中去,标榜德政、仁政、德主刑辅和强化君权神授。

③董仲舒向汉武帝推荐的儒家思想是经过他改造的儒家思想,实际上是杂揉了各家有利于封建统治的思想,因此汉武帝推行该法制指导思想标志着封建统治思想体系的成熟。而汉代由此确立的统治思想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