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
【答案】(1)破产和解,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按照多数决规则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2)破产重整是指对具有重整原因或者破产原因而又具有再建希望的债务人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营业的重组和债务上的整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破产预防程序。
(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同为破产预防程序,甚至在采用的方法中存在重合(比如重整中不排除和解中屡屡采用的债务减免和展期清偿),但两种程序仍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二者各自保留了自己独立存在的空间和可能性。这种差异包括:
①程序运作的成本不同,相应地适用的范围也存在差异。破产重整的程序成本通常要大于和解,因而主要为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所选择使用。
②程序参与的主体范围不同。重整程序不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参与,股东在程序中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而在和解程序中,股东对和解的达成并没有发言和表决的权利。重整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债权人、股东等组成的关系人小组或者关系人委员会; 和解程序中的自治机关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债权人会议。
③司法干预的程度不同。在和解程序中,法院不能强制批准和解协议,但在重整程序中却有权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此外,在担保物权的地位、申请人范围、所采取的措施等方面,两种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
2.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 别除权
【答案】破产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破产别除权的特征:①破产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②破产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 ③破产别除权或者可转化为破产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设定应当在破产宣告之前; ④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通常会受破产程序的适当约束。
4.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
【答案】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的资本制度。
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的资本制度。因法定资本制中的公司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且已全部发行的资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后,要增加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资本制度,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授权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不需发起人认缴资本总额,公司在成立后可以随时由董事会决定募集新股; 法定资本制则要求股东必须认缴资本总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5.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6.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7. 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
【答案】(1)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本应该属于他人的权利。典型的代位权有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2)二者的共同点包括:
①两种权利的权利人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的。
②两种权利都是一种财产性权利,都只能适用于财产领域,而不能适用于人身权领域。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权利主体不相同。代位求偿权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代位权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保险人等。
②代位权所针对的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求偿权所代位的权利是损害请求权,一般而言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 债权人代位权人所代位的权利则不限于损害请求权,主要是债权。
③两权利行使的条件不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并赔偿了被保险人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8.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号的法律特征。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号的法律特征包括:
(1)商号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本身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因此,商号不等同于商主体,就像公司的名称不等同于公司一样。
(2)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
(3)商号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于此情形,区分是商行为下使用还是个人生活中使用,就具有实际价值。
10.股东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股东会有如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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