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商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股份与股权
【答案】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是股东权存在的基础和计量单位。从股份与股票的关系看,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准确地说,股份是指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基本的资本构成单位,也是股东权的最小计量单位。
股权,亦即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指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总称。股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股份是只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概念,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权与所持股份相一致,一股一权,数股数权; 而股权则既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也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
2.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4. 光船租赁合同
【答案】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 汇票追索权
【答案】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汇票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因此遭拒绝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则追索权随之消灭。
7.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8.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事账簿的作用。
【答案】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商事账簿的作用包括:
(1)对商主体内部管理而言,制作商事账簿便于商主体及时和准确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此作为计算盈余、分配利润的依据,同时通过对商事账簿的分析,及时作出或调整经营决策和发展战略。
(2)对交易相对人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并据此对该商主体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作出判断,进而可以对是否与其交易、向其投资及时作出决策,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3)对于社会管理而言,通过商主体制作的商事账簿,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况,并实现对其经营的年度检验,以确保其他交易主体或社会公众的交易安全。同时,国家税务部门也可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4)对于商主体的债权人而言,商事账簿是商主体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清算商主体破产债权的主要依据。
(5)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商事账簿是股东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决定如何分取股息、取回剩余财产、计算股票账面价格,从而使股东正确、及时行使权利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它对于股份公司简化信息程序,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对于法律诉讼而言,商事账簿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账簿只要内容属实,是具备证据效力的一种书证,而且比其他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
10.试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是否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其内容如何?
【答案】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董事的身份条件
董事的身份问题,实质是董事是否必须是股东以及法人与自然人的问题。
对于董事是否是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立法未对董事资格作出规定,即董事既可由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担任。如果董事是本公司的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就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且在任职期间内的转让亦受法律限制。
在是否允许法人担任董事方而,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法人董事单位存在,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其代表。
(2)董事的年龄条件
对年龄条件的下限,各国规定一致,即未成年人不能担任董事。我国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3)董事的国籍条件,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限制。
(4)董事的兼职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但对国有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董事可否兼职,则法无明文。鉴于董事兼职所滋生之流弊,应对董事兼职问题作出必要的限制。
(5)品行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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