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院地法说
【答案】艾伦茨威格(Erenz weig)通过对冲突法学说史的研究,在分析和考察以往判例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地法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私法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是优先适用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只是一个例外,法律冲突的解决是法院地实体法的解释问题,即可根据对法院地法的解释结果决定应适用什么法律。为了防止“挑选法院”,他又提出了“方便法院”和“适当法院”理论。他认为,按照他提出的这种国际的和州际的适当法院的司法管辖原则可以防止人们所担心的法院地法的错误适用。艾伦茨威格的理论是本位主义的体现,目的在于扩大法院地法的适用,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完整性。
2. 平行管辖
【答案】平行管辖又称任意管辖或选择管辖,是指国家在主张对某些种类的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平行管辖多适用于与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政治利益关系不大,但连结因素又复杂多样的有关合同及财产纠纷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争议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众多连结因素所在地法院之一提起诉讼。在平行管辖中,内国只是一般地规定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连结因素,而且连结因素往往在两个以上,其中既有在内国的,也有在外国的,可由原告选择其一向内国或向外国法院起诉。
3. 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
【答案】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由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情况所决定,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4. 司法拒绝
【答案】司法拒绝是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与司法协助并存的一种制度,指国际司法协助的被请求国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过程中,基于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或者是由于对内国公共秩序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对外国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或者是因为违反委托内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所必需的程序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在有关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拒绝给予司法协助的制度。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被请求国在遇到规定情
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有关委托。
5. 连结点
【答案】连结点(Connecting factor)又称连结因素,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其法律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媒介); ②从实质上看,连结点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或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比较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6. 准据法
【答案】准据法(applicable law,lex causae)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准据法具有如下特点:①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②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④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7. 国际货物运输
【答案】国际货物运输是指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工具,把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的运输。同国内货物运输相比,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①国际货物运输在整个国际贸易过程中是相对独立的一环,它同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 ②由于货物的地理移动超越国界,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路程远、经历时间长、风险大、运输方式复杂、中间环节多以及易受国际局势和有关国家国内政策影响的特点; ③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8.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二、论述题
9. 试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答案】1992年,经美国提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议将管辖权公约的起草列入工作议程,最终在1999年形成了《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但这一草案并未
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得不推迟管辖权公约的制订计划,并缩小公约的适用范围,经成员国同意,决定制定一个仅仅规范民商事交往中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公约。2005年6月1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上,各国代表以协商一致为原则,采取逐条通过的方式,最终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全部条文。这意味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十多年来旨在统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努力结出了硕果。
(1)公约的主要内容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一共5章34条,内容主要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缔约国法院的管辖权和相应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①公约的适用范围
a. 公约第一章规定,《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b. 该章第2条第2款列举了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②缔约国法院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排他险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应当就协议所涉及事项享有管辖权,除非根据该国法律协议无效。并且,被选择法院不得以争议应当由另一国法院审理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但上述规定不影响关于诉讼标的或者请求数额的管辖权限和缔约国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分配。未被选择的其他缔约国法院则有义务中止或者驳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所涉诉讼,但下列情况例外:
a. 根据被选择法院国法律协议无效;
b. 根据被选择法院国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该协议的能力;
c. 给予该协议效力将导致严重不公正或者明显与法院地国公共政策相冲突;
d. 基于当事人无法控制的特别原因,协议不能得到合理执行;
e. 被选择法院己经决定不审理此案。
此外,该章还规定,公约不规范临时保护措施问题,即公约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缔约方法院授予、拒绝或者终止临时保护措施,也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是否请求或者法院应否授予、拒绝或者终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