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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2. 阿党附益

【答案】“阿党”、“附益”实际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两个新罪名,都是用来打击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措施。“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诸侯犯罪,而由中央派到地方诸侯国的傅相不尽监督责任、不予检举,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和诸侯结党; “附益”指中央朝廷的大臣外附诸侯,为其在中央进行利益游说的行为。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中央集权,要处以重刑。

3. 什伍连坐

【答案】什伍连坐是秦代犯罪连坐制度的一种,这种是商勒在秦国进行改革的时候开始实行的:“令民为什伍,而相收(牧)司连坐。”具体做法是将邻里之间五家编为“伍”,十家编为“什”,这种居民组织的意义在于使居民存同一什伍之间相互监视,各户对属于同一什伍的居民的违法犯罪行为负有纠举责任,否则则要连坐。一般是一家有罪,其他家进行纠举则可以免责,未进行纠举的则要连坐。

4.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5. 三肴之法

【答案】“三肴之法”是西周时期除“三赦之法”外,对于三种情况下的犯罪要宽肴、原谅的规定。“三肴之法”包括“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

对于犯罪在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己经有比较清楚和深刻的认识。这一原则也说明,西周时期根据主观恶性确定刑事责任等刑法理论,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6. 减租减息

【答案】减租减息政策,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之前而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关于减息、交息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减息办法,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各抗日根据地依照上述规定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7.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8. 六赃罪

【答案】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读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读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9. 格

【答案】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循遵行的备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救令上升为普遍性和经常性的法律。也有“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1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二、简答题

1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诉讼权利

秦汉时不许未决犯告发犯罪。晋律规定:“囚徒诬告人犯,罪及家属。”北齐法律规定禁止囚犯告诉。

(2)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如魏明帝、北周武帝常常亲自听讼。

(3)直诉制的形成

晋武帝始设登闻鼓,悬于朝堂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直诉的制度,是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自晋以后直诉制度方为历代相承。

(4)刑讯用测立法

《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人犯,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做法是“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五十刻乃与粥,满千刻止”。《陈律》在此基础上创立“测立”之制。此法入隋而止。

(5)死刑复核制度形成

魏明帝曾下令死罪“有乞恩者,使与奏”; 北魏律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死刑决定权只归皇帝,一方面是慎刑,另一方面也是控制。

(6)上诉制度的变化

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 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7)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

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官须报郡,由郡派出督邮案验。各代还普遍施行特使察囚制度,加强对地方审判的监督。

(8)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以执行。

12.简述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初至文景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