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预算执行
【答案】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一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2. 价格监督检查
【答案】价格监督检查包括价格监督和价格检查。价格监督包含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对价格的合法性和执行价格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消费者、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等也有权进行价格监督; 价格检查一般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 境外投资
【答案】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4. 存款准备金
【答案】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其目的在于保障中央银行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保障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这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5. 知情权
【答案】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做到知己知彼,并表达其真实的意思。
6. 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答案】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是指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
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对于农产品实行收购保护价,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农产品价格的暴落,稳定价格总水平,从而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7. 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8. 知悉真情权
【答案】知悉真情权,又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该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二、简答题
9. 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有哪些?
【答案】(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业务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主要有下列条件:
①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10.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答案】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经济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包括:
(1)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
(2)奴隶制国家为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
(3)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11.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案】(1)根据《期货条例》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履行的职能有:①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②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③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④保证合约的履行; ⑤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根据《交易所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是:①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②发布市场信息; ③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④查处违规行为。
12.简述我国制定的《反倾销条例》中的反倾销措施。
【答案】按照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以及反倾销税三种形式。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销售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吐个月;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做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做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日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日的产品除外。
(3)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①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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