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保险硕士保险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最低保证年金
【答案】最低保证年金是指为了防止年金受领人早期死亡而过早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而产生的年金。最低保证年金分为两种:①确定给付年金,即规定了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在规定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生存与否均可得到年金给付; ②退还年金,即当年金受领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
2. 死差益(损)
【答案】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低于保费计算所用预定死亡率时产生的差额收益,是寿险利润来源之一。如果是负数,则为死差损。在生存保险中,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或在死亡保险中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均可使保险金支出减少,从而使保险人获得利益。要取得死差益,关键在于注意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在核保时要做好健康审查,承保后要确保维持优良保险群体。死差益计算公式如下:
死差益=(预定死亡率一实际死亡率)×危险保险金额
=危险保险费总额-当年实际死亡的危险保险金总额
死差益与使用的生命表、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核保)及保险净风险有密切的关系。所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越高,死差率越高,死差益就越多; 在危险选择(核保)中,最初数年特别是第一年度的死差率最高,所以死差益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数越长而越小,接近满期时最少; 责任准备金的累计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多,故保险净风险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少,在接近满期时保险净风险基本为零。
3. 入账保费
【答案】保费收入一般是指入账保费。入账保费是保险企业在一定的时期内签发的保险单项下已经收到的和尚未收到的保费总额。由于各类保险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其入账保费的计算也有所不同。
(1)非寿险的入账保费。非寿险的保费一般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但也可分期交纳。因此,非寿险的入账保费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其保费收入总额是指该时期签发保单项下的全部应收的保费,包括己实际收到的保费和尚未实际收到的保费。
(2)寿险业务的入账保费。寿险的保费可以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分期(按年、按季、按月)交纳。但是,与非寿险合同生效原则不同,寿险投保人的首期保费不能迟交,不能分期交。此外,投保人若逾期不交费,保险单即失效,补交保费及利息可复效。因此,寿险的保费按实收数额入账,即寿险的入账保费量按时期内实际收到的保费额计算。应交而逾期未交的保费不入账。
(3)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储金性非寿险的入账保费,就是储金在本年度内所生的利息。即使保险企业尚未与银行结账,也要按规定的利息率把储金在全年度内所生的利息入账,作为本年度的保费收入。
4. 最后生存者年金
【答案】最后生存者年金是指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作为年金给付条件且给付金额不发生变化的年金,即年金的给付持续到其中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且给付金额保持不变。
5. 静态风险
【答案】风险按其所产生的环境分类,可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其中,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人们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风险。静态风险多属于纯粹风险,如台风、雷电、洪水、火灾、盗窃等风险事故。静态风险在一定的时间内,形成风险的基本条件变化不大,因此,它的发生具有规律性,可以通过大数法则来预测其发生的频率。静态风险一般与社会的经济、政治变动无关,在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是不可避免的。
6. 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
【答案】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保险利益不同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特定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要内容,但是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换句话说,被保险人投保后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他能够从经济上得到补偿。因此,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尽管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含义不尽相同,但两者的关系则是相互依存的。一般来说,在被保险人没有转让保险标的的情况下,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条件:保险标的存在.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也存在;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7. 内部控制监管
【答案】内部控制监管是指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行为的监管。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能够确保谨慎、稳健的经营方针得到贯彻执行; 能够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能够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表、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及时; 能够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授权经营控制、财务会计控制、资金运用控制、
业务流程控制、单证和印鉴管理控制、人事和劳动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控制、稽核监督控制、信息反馈控制、其他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的控制等。
8. 成数分保
【答案】成数分保,即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成数分保方式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代表方式,同时也是最简便的再保险方式。
由于成数再保险对每一危险单位都按一定的比率分配责任,故在遇有巨额风险责任时,将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仍然很大。因此,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
二、简答题
9. 请列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的无效条款类型。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二是条款具有持久性。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三是条款由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 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因此,必须在立法上予以限制。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格式条款使用方基于对自己利益的保护,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或者规定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部分义务,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性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依据我国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
10.怎样才能保证“有利十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被滥用?
【答案】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来说,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己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鉴于此,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尽量使用语言明确的表述; 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准确地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
这条解释原则也存在着弊端,可能导致解释原则的滥用,不仅会损害保险人的正当利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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