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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09宪法与行政法(含宪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

【答案】行政程序的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

2. 诉讼终结

【答案】诉讼终结即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使诉讼不能继续进行且不能恢复或者诉讼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在诉讼终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没有必要而没有作出实体处理。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有以下两类:①诉讼继续进行己经没有实际意义。如原告撤诉,法院同意,就可以终结诉讼。②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3. 公务员的责任

【答案】公务员的责仟是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公务员的责仟一般包括接受行政处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承担刑事责任三种。

4. 行政行为与政府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政府行为,又称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或者国家行为,特指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主权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也是政府行为,但是,两者的主体、作用的对象、所属范畴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另外,行政行为中大部分是可诉的,而政府行为多为不可诉行为。

5. 行政程序中的案卷制度

【答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案卷的法律意义是:

①法律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过程作成书面材料,防止行政主体悠意行使行政职权。

②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接受程度。

③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和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事实根据和材料。

6.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简答题

7.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

【答案】(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①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其特征有:a. 必须是有权行政机关制定的; b. 行为针对的必须是非特定主体,而不是特定人; c. 该行为的载体是具有规范性、稳定性、可以反复适用的法。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职权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实施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一次性法律行为。

其特征有:a.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 b.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它的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实施的,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能够产生法律后果:c.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实施的行为,不能反复适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2)划分标准

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这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分类之一。

(3)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①相对人的明确程度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不明确,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或事;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范围明确,是特定的人或事。

②法律效力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针对将要发生的事项,面向将来,可反复适用,没有次数限制; 而具体行政行为多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向前发生效力,不能反复适用。

③对行政主体的层级要求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多为较高层次的主体,特别是行政立法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有权主体; 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没有特别限制,任何有资格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较低层次的主体居多。

④表现形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决定、决议、通知等非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等。

⑤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适用会议型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处理型程序。

(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意义

将行政行为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制实践中,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有重要意义。行政诉讼法在确定受案范围时采用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我国行政诉讼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8. 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有什么不同?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改革中,有人提出设立行政法院,设立行政法院试图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设立行政法院有哪些障碍?

【答案】(1)德国行政法院与法国行政法院体制的不同之处

①从法院组织上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互不隶属,各自独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普通法院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是专门法院,但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德国的司法系统由两大类组成:一是宪法法院,二是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又包括五种法院,即一般法院(民事或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社会法院。德国的行政法院虽然独立于民事或刑事法院,但其仍属于司法机关,而法国的行政法院不属于司法机关。

②从法院级别设置卜看,法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地方行政法院、卜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并且法国行政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并没有密切联系。法国的地方行政法院并非与行政区划紧密连接,其是根据大小不同设立,上诉行政法院只有五家,分布在巴黎、里昂、波尔多、斯特拉斯堡、南特。德国的行政法院包括初等行政法院、州高级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法院设立在州以下的行政单位,根据州的大小而数量不一,州高等行政法院,则各州均有一个。

③从法院承担的职能上看,法国行政法院强调法律与行政的结合,法院在工作中要求法官同时担任行政组和诉讼组的工作,为行政机关提供咨询,提出意见、建议。德国行政法院则无须承担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

④从法官的独立性角度看,德国《基本法》明文强调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相比之下,法官的行政法院及其法官的独立性较弱。尽管表面上看来,法国的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系统,法官也有由行政人员担任,法官承担对行政机关的咨询功能,但是行政法院和法官仍可独立于任意的行政干涉。

(2)我国行政审判实践中的问题

①行政审判地方化干预严重。行政审判难以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独立的司法机关是行政审判得以公正有效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现有体制下,一方面,地方政府占有优势地位,法院的人事和财物皆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使法院的独立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行政审判庭作为法院的一个内设机构,同样受制于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不合理干预。行政审判的独立与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地方化的干预致使行政诉讼制度的效用大大减少。

②行政诉讼执行难的问题早已成为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难题。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方,对行政诉讼具有天然的抵触情绪。表现在执行判决时,行政机关故意刁难,“政府败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如同废纸”的现象普遍存在。

③行政审判效率低下,质量难以保证。在行政审判案件中,法院裁判率过低,相对人撤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