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财经大学法学812专业二(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2. 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3.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4. 以德配天
【答案】“以德配天”是周朝时期的统治者提出的一种政治法律思想。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旦等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以德配天”的主要内容如下:①周人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天命”可以转移; ②天命的转移以“德”为条件; ③“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民心的向背是有德失德的标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
5. 官当
【答案】“官当”制度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确立的官员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的一项封建特权。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多行“九品中正制”,朝廷用人以家世门第为标准,为保证世族地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进一步扩大官僚的律上特权,“官当”制度遂应运而生。继晋之后的梁,官员犯罪,只处罚金,《北魏律·法例》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每等抵三年徒刑。《陈律》则正式使用“官当”一词,规定品官犯罪判五年、四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外,属公罪过误,可处罚金; 判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及至隋、唐,“官当”制口臻完备。
6. 《大清律例》
【答案】《大清律例》是清朝的基本法典。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大清律例》修订工作基本完成,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至此,清朝的基本法典最终定型。乾隆初年修订完成的《大清律例》,其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篇。律文436条,分47卷,30门,附例104,条。《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可以说,《大清律例》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上,都全面继承了秦汉以来千余年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是一部集中国古代法律之大成的法典。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到了清朝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民族特色,因而也是一部适应现实需要、能够调整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典。
7. “六条问事”
【答案】六条问事是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J 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该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勾结,形成地方害」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的统治。
8. 郡县制
【答案】郡县制是春秋时期出现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地方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郡的长官叫郡守,县的长官叫县令,皆非世袭制,而是由国君选拔任命或罢免。他们一般不享有封邑,而是向国家领取傣禄。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适应了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是我国历史上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中实行郡县两级制的开端。
二、简答题
9.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此变化?
【答案】《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也是对唐明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
(1)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
(2)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
(3)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
(4)语言风格简明。《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5)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日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
10.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
【答案】宋代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
宋初在立法与司法的宽严并不一致,以重典治理为立法导向,但皇帝在亲自折狱虑囚时,又以“忠厚为本”,即在司法上以宽仁为治。太祖、太宗两朝之后,在立法上大抵以宽猛得中为准则。太祖虽用重典,但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后来强调“中”典,但在法律的某些方面一直是重典治理,如在惩治盗贼方面就有“重法地”。
(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即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并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与制约,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太祖时,收回了节镇兵权、敛其财权和司法上的刑杀权,太宗时设置提点刑狱公事监督州县司法,设审刑院以加强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得以加强。同时编救地位的提高、参知政事与宰相分割相权、枢密院与“三衙”分掌发兵与领兵权、三司共掌财权、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通判监督知州的连署制等,都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思路的展开。
(3)“政丰”“理财”,“通商惠工”
山于宋朝统治者重视“政丰之术”,强调治国须先“理财”,因而使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通商惠工”为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和禁止勒索商人的法律条规。如土安石变法期间颁布的市易法及专门调整海外贸易的市舶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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