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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徽财经大学法学812专业二(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大司寇

【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

2.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3.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5. 《大明律》

【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6. 见知故纵法

【答案】见知故纵法指如果有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纠举,则要处以刑罚。主要是适用于官员,同《沈命法》是为了强化官员对地方法制状况,尤其是盗贼、谋反等行为的监督责任,所以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认为不予纠举就是等同于故意放纵,要根据监临部主的监督责任处以连坐。该法律的目的是要形成监督网,从而强化皇权。

7.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8. 减租减息

【答案】减租减息政策,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中国共产党为了改善农民生活,实现反封建的革命纲领,在彻底解决土地问题之前而实行的一项土地政策。关于减租、交租的规定,原则上一律实行“二五减租”,即按照抗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关于减息、交息的规定,条例规定对于抗战前已经废除的旧债,不得再行索还。现存的债务,一律实行减息。减息办法,一般以年利一分半作为计息标准。各抗日根据地依照上述规定普遍实行减租减息,在相当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生活,激发了农民的抗日积极性。

二、简答题

9. 请简要论述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

【答案】清朝为了强化皇权专制而进行的刑事立法的内容包括:

(1)扩大谋反、谋大逆等罪的适用范围,并加重其刑罚责任; 严厉打击任何威胁封建皇权统治或皇权尊严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①在立法上,以皇权为刑法保护的首要客体,以谋反和谋大逆作为“十恶”首要惩治的两种行为。

②在行为上,扩大谋反和谋大逆两罪的适用范围; 将上书奏事中言语违反避讳规定、奏疏议论

朝政内容不符合皇帝意志以及民间异姓结拜等行为全部认定为这两类罪的范围,予以重刑打击。

③在刑罚上,对被认定为这两种犯罪的行为予以重刑打击:共谋者不分首从凌迟,同居的男性亲属不分异姓、不分是否同籍、不分废疾或笃疾全部斩首; 并且犯谋反和谋大逆者的死刑决不待时,也不予以赦肴; 此外,财产入官,十五岁以下男丁和女性亲属全部籍没为奴,十一岁以上男丁要予以阉割付与回疆给官兵为奴。

④为了加大对危害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人民告发和予以捕获,可以予以授官并获得被告发者的全部财产。

(2)大兴文字狱,严厉打击思想异端,强化思想控制。

清朝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对于汉族知识分子的思想控制尤其严厉,尝以一言入罪。实行思想控制和文字入罪的作法在历朝都有,如秦代焚书坑儒,但清朝大兴文字狱达到空前规模,知识分子动辄因言语得咎,被判大逆等罪株连的大案在康、雍、乾三代近百起,对知识分子思想的控制也空前严厉。

(3)强化皇权,打击臣下结党,沿袭明制打击奸党,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清朝禁止臣下结党,因此也适用明朝《大明律》设置的“奸党罪”,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将官员之r 可非世交而来往、官员和宦官结交以及王公和官员结交全部定为此罪。

清朝在强化皇权专制方面采取了极其严厉的刑事立法政策,空前地强化了君权,使封建君主集权体制发展到了顶峰。

10.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案】纵观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推知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制度建设集中在审级、管辖、回避等方面,关于举证、辩论、庭审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未受到关注。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充实与否,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本身的重视程度,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民国在较短的统治期间,出台诉讼法律数量之多,频率之快,不仅反映出其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范相当不严谨,也决定了立法者没有太多的精力进行法典编纂,他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诸如审判机构的设立、审判官的职权、审级制度的安排、管辖、回避制度的建立之类的问题。

(2)级别管辖因制度频繁变动,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

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由于立法长期坚持四级三审制,而初级审判厅并未设立,地方审判厅也未普遍设立,因此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法令来补救。比如,先是1914年设立高等分庭,然后是1915年在修正的《法院编制法》中系统规定各级审判庭分厅,1917年设地审判庭分庭和县司法公署,1921年制定《民事诉讼条例》时又规定在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审理初审案件等。

(3)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步履艰难,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也未彻底分开。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长期存在,足以说明司法没有完全独立于行政干涉。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场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当然也不可能分工明确。即使在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事审判厅与刑事审判厅的区分也不是很严格。同样的审判人员既审理民事纠纷又审理刑事纠纷,加之缺乏专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