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财经大学民商法学812专业综合二(民法学、刑法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九刑
【答案】“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据《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墨、剔、剿、宫、大辟共五刑),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西周的九刑。古代关于“九刑”的较多记载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经过漫长的积累和发展以后,西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带有开创性的立法创制活动。虽然此时的立法还不是公开的,也不一定是系统且成文的,但这些立法创制的活动,为以后成文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3.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4. 申明亭
【答案】申明亭是明朝时期一项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外措施,也是最基层的地方司法机构。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其作用有二:一是“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 二是调处民事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者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已虽不是正式审判机构,但带有地方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起着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作用。
5.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
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6.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7. 礼
【答案】“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在西周时期,除传统的“命”、“浩”、“誓”等王命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外,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据《礼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8. 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律五刑。
【答案】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
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了犯“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赎刑的实行造成了封建社会“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的局面。
10.简述夏代的司法制度。
【答案】夏代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
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地方司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别掌管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以肩触不直的神判方式,传说早在皋陶作“士”时就己经使用过。到夏代奴隶主阶级统治时期,“鹿”字继续被用来宣扬以审判行罚的迷信色彩,从中也多少反映了氏族神明裁判在早期奴隶制国家审判活动中的残余影响。夏代统治者在审判活动中,大肆宣传神兽“代天审判”与“代天行罚”的思想,是出于增强奴隶制国家审判的威慑力,以及强化司法镇压,巩固专制统治的实际需要。
(2)监狱的设置
据《竹书纪年》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圆土”。“圈土”即为夏代的监狱,“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上述记述表明,夏奴隶制国家建立后,不仅设置司法机关规定审判制度,还建立了最初的监狱制度。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11.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的得与失。
【答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立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这个时期根据地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又陆续分别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法制建设初具规模。但是其立法尚未完全克服左倾错误,严重危害了工农民主政权的发展。如土地法中的“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刑事法规中搞肃反扩大化的政策等。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立法的得与失
此时各根据地都制定了具有根本法作用的施政纲领,规定了根据地政权的基本任务、奋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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