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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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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学位]之保险学考研冲刺密押题(五) .. 52

一、名词解释

1. 损失说

【答案】损失说是保险学说之一,以损失观念为保险理论中心,以损失概念解释保险性质。它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危险,有损失,才有保险需要,主张以“危险——损失——保险”这个公式来体现保险的本质。损失说的源流可分为“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

(1)损失赔偿说最早产生于英国,是海上保险产生后逐渐形成的一种学说。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马歇尔(S.Marshall )和德国的马修斯(E.A.Mashies )。该学说认为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

(2)损失分担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庸俗经济学家、柏林大学教授华格纳(A.Wagner )提倡的,强调在损失赔偿中,多数人互相合作的事实,把损失分担视为保险的性质。

(3)危险转嫁说是从危险处理的角度来阐述保险的本质,认为保险是一种危险转嫁机制,个人或企业可以借此以支付一定的代价为条件将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源于美国保险学者魏兰脱(A.H.Willett )和克劳斯塔(B.Krosta )等人。

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和危险转嫁说的共同之处,是用损失的观念来认识保险的性质,阐述了多数人分摊少数人的经济损失这个原理,但都没有把保险与社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

2. 投保

【答案】投保亦称“要保”,是指对保险标的(人身、则产、责任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投保人一般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投保单。投保单常由保险人提供,具有统一的格式。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 保险标的名称及存放地点; 投保的险别; 保险期限;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投保时投保人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3.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

【答案】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与保险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基本功能相对应,并由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决定。同时,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功能又是保险的这两个基本功能实现的条件。

保险公司通过承保业务把被保险人的风险集中起来,出险时则履行赔偿义务,实现了保险的补偿损失功能; 另一方面,它又通过扩大承保面(标的大量化)和再保险把风险分散出去,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风险的分摊,从而实现了保险分散危险损失的功能。保险公司这种集散风险的操作能力,就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偿的功能。

4. 风险因素

【答案】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程度的情况来说的。

风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类:①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件的物理功能的风险因素; ②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行修养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诈骗、纵火等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均属道德风险因素; ③心理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因素。例如,人的疏忽、过失、投保后片面依赖保险等,均属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与人无关,故也称为物质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均与人密切相关,前者侧重于人的恶意行为,后者侧重于人的疏忽行为,因此这两类风险也可合并称为人为风险因素。

5. 费差益(损)

【答案】费差益是指年度内按品种设计可提取的附加费用总额大于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产生的差额收益。如果是负数,则为费差损。一般假设费用开支在全年是均衡分布的,因此,平均都经过半年的时间。费差益一般用下列公式计算:

费差益=(预定营业费用率-实际营业费用率)×保险费总额

或费差益=(预计附加费用总额-实际营业费用总额)×(1+预定利率/2)

式中预计附加费用总额要分品种、按年期统计汇总,具体方法与计划费用控制率指标中的“本期个险计划可用费用额”相同。费差益受责任准备金积累方式影响。一般情况下,首个保单年度新契约费用支出较大,因而,多数发生费差损:但随着保单经过年数的增多而逐渐收回成本,逐渐产生费差益。

二、简答题

6. 商业保险存在的前提是什么?

【答案】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巾占有重要地位。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存在的前提条件:

(1)保险取得商品的形态。保险之所以能成为买卖对象,取得商品形态,是因为它具有经济

损失补偿的功能或者说能提供经济保障。从而满足人们转嫁危险损失的需要。在商业保险的形态下,保险是一种纯粹独立形态的保障性商品,它的体化物即为保险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保险补偿一般不可能采取直接的摊派方式,而只能采取保险人出售保险单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买卖方式得以实现。所以,我们可以说保险的商品形态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亦即保险分配关系的商品化。

(2)保险商品价值的质和量

①质的规定性——物化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即用来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而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部分(保险之作为商品是非劳动产品商品),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纯消费)所必需的部分。

②量的规定性——净保费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净费率部分)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危险发生的或然率支配。

(3)保险商品使用价值的质和量

①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具体表现为: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因为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经济生活中对危险损失都怀有恐惧的心理,一旦把危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便可获得安全感,这种安全感即保险商品的观念上消费。由于保险补偿仅对损失补偿,被保险人不可能从损失补偿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善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不希望实现对保险商品的实质性消费(生存保险与储蓄寿险除外)。

②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足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责任限额。

7.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遭受损失的必须是保险标的; 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的风险造成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被保险人才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