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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2. 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3. 公司合并

【答案】公司合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的特点包括:

①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均归于消灭;

②合并后消灭的公司的股东自然成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

③因合并而消灭的公司的资产及债权债务,一并转移至合并后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无须经过清算程序;

④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契约行为,不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行为。

4.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5.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

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简答题

6. 简述证券的法律特征。

【答案】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证券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2)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3)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4)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7. 结合相关公司法文献,分析我国新《公司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类型的公司资本制。

【答案】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己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

(1)三种公司资本制的内涵

①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

②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

③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2)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时规定了公司分期缴纳制度、首次出资比例、缴纳期限和最低限额。第81条,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就前述事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确认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理由如下:

①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授权资本制。

②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制的一般做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不允许分期交付的规定,因而新《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并非原《公司法》的沿用。

③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

8. 试述破产抵销权的适用限制。

【答案】鉴于破产债权人所主张的抵销权抵销的结果往往使该债权人较之于其他债权人遭受较少的损失,相应地减少了破产财产的价值构成,故而不能不对其适用范围作出限定。这些限制除了包括一般民商法意义上的限制之外,还应包括破产法上的特殊限制。《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己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己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9.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强制性?

【答案】公司法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从公司法的规范性质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1)商事法是一切法律中之最属方式自由的,而同时又是最为方式严格的法律。由于商法中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业交易基础的法律,重在追求交易安全,公司组织是否健全,直接或间接与第三人发生利害关系,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故凡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就应以强制性规范来加以规定,从而体现了公司法的强制性。

(2)商法的强制性并不是绝对的,凡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则应以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定,给公司必要的自治空间。

总之,在公司法中随处可见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之对峙,这并非商法之异化,而恰恰是“商法二元性”之表现。完善的公司立法应当处理好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关系,应当以强制性规范加以约束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刚性; 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作出规定的,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两种规范有机协调,灵活运用而并行不悖。

10.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

【答案】(1)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理论上分析可有三类划分:①以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的多数或者绝对多数可决; ②以人数和债权额双重多数为标准; ③以出席会议的人数的多数同意为己足。

可以看出,采用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进行表决对保护债权人的全体利益更为周全,因为单采人数标准,虽能保障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却未必符合少数大额债权人的利益; 而单采债权额标准则又反过来可能损害多数小额债权人的利益。

(2)我国关于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的法律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并无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