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803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合并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日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兼并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
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是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的一种结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收购与兼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兼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
2.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3.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4. 破产取回权
【答案】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依标的物的占有情形不同,可将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发生于标的物被债务人或管理人实际占有,特殊取回权包括出卖人取回权和行纪人取回权,适用于标的物即将为破产人所占有但尚未占有的场合。取回权实际上是所有权内容决定的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5.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
担的保险责任; 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a. 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b.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损失估价费等)。
(3)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简答题
6. 试述保险的构成要件。
【答案】保险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特定风险的存在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基本要件。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只有可能引起损失且不确定发生的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一般来说,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会产生损失而不可能获利。
②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含义:a. 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 b. 风险发生时间不确定; c. 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
③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风险为大量标的所拥有,是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即大量性质相近、价值也大体相近的风险单位面临同样的风险。
④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⑤风险小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风险所致损失的发生应具有分散性。
⑥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保险经营中,要求制定出准确的费率,而费率的计算依据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致标的损失的概率,这就要求风险具有可测性。根据不同标准,可对风险作不同分类,保险法意义上的风险主要包括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2)众人协力
保险的基本原理为集合危险,分散损失。因此,要使保险制度作用得以发挥,就必须有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购买保险,从而形成必要的保险基金。这种众人协力的互助共济关系不同于合作保险中直接的互助人之间的共济关系,它是由保险公司通过分散的保险合同所组织的间接的互助共济关系。这些投保人或受益人虽无直接相互关系,但因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均形成了性质相同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能够分散危险的互助共济团体。这种团体在理论上称为保险团体。商业保险中的保险团体为保险团体的一种,其性质为具有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团体; 合作保险中的保险团体则为具有直接互助共济关系的团体。
(3)填补损失,保险不可能消灭危险,而是通过集合危险并分散损失的方式,使发生保险事故的当事人所受损失得到合理、充分的经济补偿。
7. 简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与委付。
【答案】(1)代位求偿权,是指当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导致时,保险人在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转而取得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赔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8. 简述要约收购的概念及特征。
【答案】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为取得或强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发出购买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要约方式,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
(1)要约收购具有普遍性。与普通的合同要约不同的是,要约收购中的受要约人必须是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而不能仅向特定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人的要约内容应统一适用于全体公司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这是公平原则在收购活动中的具体反映。
(3)要约收购方式具有公开性。收购要约实行公开送达,即收购人应通过要约公告的形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收购要约,其效力自公司公告之日起生效。这是一种统一送达的做法,而非个别送达。
(4)要约收购期限具有法定性。一般情况下,要约期限是由要约人自行确定或者不予确定的。但是,收购要约应当明确要约期限,其期限不少于30个工作日。因此,要约收购期限具有法定性。
9. 简述公司的学理分类。
【答案】公司在学理上有以下分类:
(1)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①人合公司,即主要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关系作为其成立基础的公司。
②资合公司,即以资本的结合作为其信用基础而成立的公司。
③人合兼资合公司,即公司的运作既取决于股东的个人信用也取决于公司的财产信用的公司。
(2)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关于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①准据法说; ②设立行为地说; ③股东国籍说; ④住所地说。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
(3)按公司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一元组织公司和多元组织公司
①一元组织公司,是指由承担单一相同责任的股东共同创立的公司。
②多元组织公司,是指由承担不同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按公司资本构成的不同,可以将公司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
①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兴建的公司,或者是国家资本占多数的或国家在企业管理中起决定作用的公司。
②民营公司,是指主要由私人资本出资兴建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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