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881法学综合之《法理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是,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a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但是,应当看到,对小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J 胜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而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当前我国严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说明我国还没有形成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2. 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何不同?
【答案】不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表现如下:
(1)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满足自己的利益,义务人承担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权利人积极行为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绝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两个特点:
①由于这类法律关系旨在确认一定的事实关系,所以,其客体往往是当时现存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②其客体独立存在于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之外。
(2)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
只有通过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权利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满足,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义务人积极行为所指向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
相对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两个特点:
①相对法律关系旨在建立一种当时还不存在的关系,从而形成和发展具体事实关系,因此,其客体表现在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完成积极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
②在说明法律关系的社会内容即主体承担义务的行为的同时充分揭示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义务人活动的结果。
(3)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
保护性法律关系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行使权利,使违法者接受法律制裁。因此,违法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结果,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它表现为违法者遭受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财富的损失。
(4)一般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法律关系是对现存的经济与政治制度、公民的社会与政治自由的确认,因此,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现存的物质与非物质财富,包括社会经济与政治财富、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基础的财富和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
3. 试析“法治就是依法办事”。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法治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四种含义: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2)“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
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
“依法办事”是形式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但并未完整地描述出“法治”的实质概念和整体概念,因而题干说法是片面的。
4. 简述我国执法体系与司法体系的内容。
【答案】(1)执法体系的内容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执法体系意味着执法的纵横结构的统一。纵向结构是指执法体系之内的层次区分,由于执法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的不同,执法存在层级分别; 横向结构是指由于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方面的差异,不同对象的执法分立,由此形成执法的外在划分。在社会实践中,纵向结构与横向结构表现为相互交织的情形,二者的统一组成纵横交错的网络式结构。
①行政机关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包括政府的执法和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②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③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务委托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
(2)司法体系的内容
司法体系又称“司法体制”或“司法系统”,是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在当代中国,司法主体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司法主体有以下种类和层次。它们构成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
①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②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主体的另一大主要系统,它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和法律IIhmt. 督权。这一大系统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检察工作。
5. 解析“公民的基本权利”概念。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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