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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经贸大学保险硕士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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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经贸大学保险硕士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核心题库(五) .. 32

一、名词解释

1. 职业责任保险

【答案】职业责任保险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上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职业责任保险主要包括医疗职业责杠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以及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2. 不丧失价值条款

【答案】不丧失价值条款,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除定期保险外,一般人寿保险单中都有此条款的规定。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在缴付一定时期的保险费后都具有现金价值。这种价值称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当保险费交给保险人后,其中的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人的费用,大部分被积存用作责任准各金,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也可以利用这部分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可以取回全部保险金; 而当投保人不愿继续投保而致使合同失效时,投保人仍然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因此称为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有权任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这种现金价值,如保单贷款、抵交保险费或放弃保险单时领回现金。

3. 保险基金

【答案】保险基金是指由专门的保险机构根据不同险种的保险费率,通过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的一种专门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受到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所致经济损失或满足被保险人给付要求的货币形态的后备金。保险基金的特征有:专用性、契约性、互助性、科学性和金融性。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特殊形态,从经济范畴的本质属性上考察,它与其他形式的后备基金在性质上是互异的。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基金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 自保型的后备基金则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而保险基金则是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可见,保险基金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4. 赔付率

【答案】赔付率是一定时期的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的比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赔付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评价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衡量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5. 危险

【答案】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性,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保险学中的危险指的是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二、简答题

6. 试比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

【答案】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火; 而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归于停止。保险合同的“终止”与“中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区别如下:

(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①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两类:自然终止与提前终止。其中,自然终止是指发生下列情形时,无须当事人行使终止权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的效力自然归于终止: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履行完毕;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火失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提前终止是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终止,即合同的解除。

②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是因投保人违约而造成的,即投保人在约定的保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保费,且在宽限期内仍未缴纳的,保险合同中止。

(2)两者产生的后果不同

①保险合同的终止,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当事人如需维持保险关系需另订合同。

②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在中止后的两年内申请复效,同时,补缴保费及其利息。复效后的合同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继续履行。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再申请复效,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不再有效。因此,被中止的保险合同是可撤销的保险合同,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也可能被解除。

7. 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是否符合形式逻辑规范? 为什么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定义?

【答案】(1)本书对保险定义的研究符合形式逻辑规范,具体分析如下:

本书把保险的定义概括为:“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这一定义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古代低级形式的行会合作保险或相互保险(不一定体现大数法则),而且适用于法令保险(强制保险); 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适用于人身保险。

该定义坚持了“损失说”的一元论,并且它适用于人身保险。说明如下:首先,诚然人的身体或生命没有价值,不能以货币衡量和补偿,自然死亡也不能说是损失,但在人身方面,可能发生的疾病、伤残、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事件或意外事故,不是导致货币收入的减少,就是导致货币支出的增加,这正是人身保险利益之所在,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抵补收入的减少或支出的增加。从这个意义上论之,人身保险可适用补偿的概念。

其次,在生存保险中,到期领取生存保险金,但人的生存并不意味着经济上不会遭到任何意外的或必然的损失,比如失业者的生存、丧失劳动力者的生存、失去双亲后儿童的生存,凡此等等,都无一不是遭到经济上的损失,或失去经济来源、或增支、或减收。因此,就需要失业保险、年金保险、儿童保险、教育费用保险等。

再次,人寿保险中大部分险种带有储蓄性质,储蓄支付是返还而不是补偿。但必须明确,储蓄既非保险的性质亦非保险的职能,储蓄属货币信用的概念,不存在保险分配关系中的任何一个部分,故而带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险种应被看作“储蓄+保险”。而从给付上看,则是“固定返还+不固定返还”,固定返还的储蓄部分为自保额,不固定返还的补偿部分就具有保险的经济互助性质。

(2)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开定义的原因如下:

保险的本质,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简言之,保险的本质是指在参与平均分担损失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的体系,保险分配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的基础,保险的分配关系产生出保险的法律关系。保险的合同关系只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保险分配关系加以确立、规范和调整。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商业保险只不过是保险分配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形式,因此要对保险和商业保险分别给予定义。

8. 哪一种赔偿方式可能使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为什么?

【答案】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可能使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理由如下:

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也称为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其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