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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经贸大学法律史803法学综合之宪法学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宪法的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

2. 人身自由

【答案】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山是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3. 司法审查制

【答案】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中,司法审查既包括对违宪的审查也包括对违法的审查,美国就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典型。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4.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5.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6. 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

【答案】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己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J 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

其中,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卜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为某种行为,二是必须小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7.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8. 宪法渊源

【答案】宪法的渊源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既包括明示的宪法规范,也包括默示的宪法规范。被宪法制定者确认为可以承载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宪法渊源。在世界范围内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欧盟宪章。在我国主要是指宪法典、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典。

二、简答题

9. 你认为我国宪政建设所遇到的障碍是什么?

【答案】我国宪政建设所遇到的障碍具体包括:

(1)在产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

计划经济主要靠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它本质上是权力经济,即要求行政权力的权威至上,绝对地排斥与之平行和高于‘臼的任何权威的存在。这样,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就是“为政府运用行政权力推动整个经济运行服务,使之成为实行行政权力的手段和工具,而行政权力却不受法律的约束。同时,计划经济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集体的企业对行政权力的服从,因而有意无意地摆脱人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反控,形成以权力吸收权利的权力本位。这与宪政要求建立有限政府的精神和弘扬法治的精神格格不入。虽然我国初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毛! 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上述影响却依然存在。

(2)民主政治还不发达和完善,民主政治建设有待加强

①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个别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状况,极大地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也使我国宪政建设的道路更为复杂、曲折。因此必须正确处理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根据法治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政策亦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②领导人个人意志与宪法的关系问题

在人治状态下,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宪政却要求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必须服

从于宪法,实现宪法至上。

③“权利一权力”结构问题

权利制约权力不仅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轨道,而且是宪政的集中表现。没有“权利一权力”的合理结构,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宪政。在我国人民权利与人大权力的结构上,人民通过人大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尚存在选举、监督等各方面的问题。在各级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结构上,人大对行政等国家机关的监督还有待加强。应当建立正确合理的“权利一权力”结构。

(3)法治文化和法治观念的欠缺

在古代中国,国家不是“公共权力”,只是一族一姓施行其合法武力的恰当形式,法也只被视为镇压工具。中国古代法的唯一功能在刑惩,法主要是镇压的工具,是无数统治手段的一种,可以由治人者随意运用、组合。法不可能成为人们的信仰。中国的传统是道德至上。占代法推崇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而这些观念与现代法制格格不入。

10.人民主权原则应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

【答案】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其核心在于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应当受人民监督。人民也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有赖于以下途径实现:

(1)宪法上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①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尽管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并未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即主权在民。

②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作为最高国家权力的主权和一般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只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各国宪法都规定人民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当家做主:a. 间接的代议制形式; b 直接的形式。有些国家宪法规定,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

③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一项抽象原则,一方面通过人民的委托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力,有关国家机关也因此取得派生的权力主体地位;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公民享有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2)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人民主权才有可能实现。因而,欲实现真正的人民主权,就必须坚持和完善生产资料公有制,使全体人民掌握生活资料,成为国家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

11.为什么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你认为其是否有意义? 意义何在?

【答案】(1)我国现行宪法将公民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其原因在于: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内容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某项内容在宪法中的顺序决定其重要性程度。我国宪法之所以将公民基本权利置于国家机构之前就是为了突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示基本权利是国家机构运行的目标。

(2)这种结构设置的意义具体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