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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理派

【答案】法理派,是指清末修律过程中主张适当采用西方法律理论与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法律的派别,其与修律过程中产生的礼教派相对立。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是清朝廷主持修律的修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过程中,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经常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最终,修律以法理派与礼教派各有妥协而告结束。但在法理派的努力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和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最终被打破,相沿了两千年之久的正统法律思想开始瓦解。

2. 保安处分制度

【答案】“保安处分”,是指对有犯罪行为的人或有犯罪嫌疑、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所采取的社会防卫制度,是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的措施。保安处分制度的主旨在于适应维护垄断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需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刑罚。

3. 阿党附益

【答案】“阿党”、“附益”实际是两汉时期刑法方面的两个新罪名,都是用来打击地方诸侯王势力的措施。“阿党”是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诸侯犯罪,而由中央派到地方诸侯国的傅相不尽监督责任、不予检举,这种行为的性质是和诸侯结党; “附益”指中央朝廷的大臣外附诸侯,为其在中央进行利益游说的行为。阿党附益诸侯王,就是与诸侯王结党,共同对抗朝廷,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害中央集权,要处以重刑。

4. 秋冬行刑

【答案】“秋冬行刑”制度是汉代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溯源于此。

二、简答题

5. 简答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

【答案】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之所以被称为“六法”。是因为其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六大类基

本法典所组成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在处理民事案件上,沿用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民事法、判例,也沿用民间习惯,并无统一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国民政府的立法院成立后,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一改清末修律以来我国皆采用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分别编纂的立法体系,而改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并入民法债编,其他不宜合并者,分别制定成单行商事法规。

(3)商法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29年1月成立了商法起草委员会,在清末及北京政府进行商事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商法原则,尤其注意吸取有利于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利益的原则。南京国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单行商事法规主要有: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行政法、破产法。

(4)行政法

包括官制、官规、内政、军政、经济、财政、交通、地政等各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①官制官规法规,官制方面如《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官规方面如《勋章条例》。

②内政法规,如《国籍法》、《户籍法》。

③军政法规,如《国家总动员法》、《兵役法》、《戒严法》等。

④经济法规,如《工会法》、《工厂法》等。

⑤财政法规,如《遗产税法》、《所得税法》等。

⑥交通法规,如《邮政法》。

⑦地政法规,如《土地登记规则》。

这些行政法规从各个方面维护国民党政权及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

(5)刑法及其关系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和大量的刑事特别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一方面沿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及部分刑事特别法,另一方面以北京政府编纂的“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着手制定适合自己需要的刑法典。1928年3月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1931年,又着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35年1

月1日重新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时人称前一部为旧刑法,称后一部为新刑法。新旧刑法典均由“总则”及“分则”两编构成。旧刑法分为四十八章,共三百八十七条,其中“总则”编十四章,“分则”编三十四章。新刑法分为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同旧刑法相比,其“总则”编主要是增加了“保安处分”一章,另精简了“文例”及“时例”两章,合并“刑之酌科”及“加减例”两章内容为一章,共十二章; “分则”编三十五章,主要增加了“伪造有价证券罪”一章,其他部分内容有增加,标题略有修改。

(6)诉讼法及单行法规

①诉讼法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诉讼法典先后颁行过两部,第一部于1928年1月28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第二部于1935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以与两部刑法典配套。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相比较,第二部主要是增加了“保安处分”的实施办法,增为九编五百一十六条。

同刑事诉讼法典一样,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典也先后颁布实施过两部。第一部的第一编至第五编的第三章于1930年12月26日颁布,次年2月13日又颁布了第五编的第四章,即人事诉讼程序,这部民事诉讼法共五编六百条。两年后又重修改,遂于1935年2月1日颁布了第二部,同年7月1日起实施,增为九百六十三条。1945年12月26日修正后再次颁布实施,定为六百三十六条。

②单行法规

南京国民政府还制定颁行了一系列的单行诉讼法规,主要有:《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等等。

6. 简述唐律五刑。

【答案】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