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3民商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答案】人身保险中的特殊规定包括: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若投保人违背该要求,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小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2)被保险人的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但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该规定限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恢复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合同效力依照以上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人依照该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关于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2.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①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类型之外的商事组织形式。
②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子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
③商主体公示法定。即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未经法定公示者,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是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以下两点:①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
②诚实信用。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交易简便; ②短期时效; ③定型化交易规则。
(4)鼓励交易原则
①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交易意愿等,促进交易。
②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
③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①在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提示交易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完全、及时地知晓交易实情。
②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的积极干预确保交易的安全。
3. 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人身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范围为标准)
①人寿保险,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③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按投保主体为标准)
①个人人身保险,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范围,以单张保险单承保单个被保险人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
②团体人身保险,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团体为投保人,以集体名义投保,以其职工的死亡、残废、意外伤害等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人身保险。
③联合人身保险,指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或合作人等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共用一张保单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3)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和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按保险金给付方式为标准)
①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干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的人身保险。
②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分期支付给受益人直到全部付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人身保险。
(4)利益分配保险和无利益分配保险(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为标准)
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的人身保险。
②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保险金外对保险人没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普通人身保险。
(5)标准体保险和弱体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标准)
①标准体保险,又称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保险人按照正常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
②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