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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3民商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

【答案】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赔付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赔付保险金。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人补偿或支付的保险金分两部分:

①对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进行的补偿,包括诉讼费用等;

②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或者约定事项出现时的给付。

《保险法》对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日期作了具体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该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保守秘密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法中的除外责任,既包括法定情形,也包括约定情形。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仟。在此J 清形下,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并且若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但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保险人己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④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保险人依照该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⑤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重整计划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1)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以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这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只有在已申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获得清偿以后才能获得清偿,而且其获得的清偿不得高于同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清偿比例。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债权人是否参加重整计划的清偿,均可就其未获清偿部分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

3. 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

【答案】(1)保险业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

保险业法是指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它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

③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④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2)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企业法律制度。保险企业法,主要规定有关保险企业的法定形式及种类,成立条件及组织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秩序等内容。

②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规则,即保险人经营行为规则,主要确定保险经营业务范围、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具体范畴。

③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法,主要规定保险监督管理的机关及其权限、监督的内容及环节、监督管理的方式等。

④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保险辅助人法,主要包括保险辅助人的种类、资格及其行为规则等。

(3)保险业法的功能

①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②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③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4. 试述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此谓权益披露规则,也称"5%规则”。

(1)一般投资者在市场上买卖股票,只要不超过一上市公司总股份5%的比例,都不适用这一规则。上市公司流通的股份通常数量大且比较分散,投资者能够通过二级市场持有股票达到5%的比例,说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也意味着此投资者在公司决策方面将会产生一定影响。

(2)在国外,持股5%或5%以上的投资者通常被称为“大股东”,法律上均要求其承担一定的附加义务。公开权益则是大股东的主要义务之一。

(3)我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也规定了“5%规则”。这对十限制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公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有利于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4)依《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上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①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②(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5. 如何理解公司法的公法属性?

【答案】公司法从本质上来看属于私法,但是己经出现了公法的属性。对公司法的公法属性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法是组织法

组织法侧重于规范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法虽既规范主体,也规范主体的活动,但就其性质与成分论,则以规范主体为主,故公司法实为组织法或团体法。公司法作为组织法,这使得公司法与国家组织法有类似的性质,只是其规范的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与国家组织法上的公法人不同。

(2)公司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应归类于私法。但是许多在传统公司法中被视为私权的领域,已随着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大而逐步缩小; 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被不断强化,公共利益被提升到优先之地位,以及公司法中关于强行之规定、严格之规制等,无不证明私法和私权的内容己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从本质上说,公司法仍应归类于私法。但是,由于国家对经济组织及其活动的干预越来越多,今天的公司法己不再是18-19世纪的公司法,它已逐渐被公法化,是最典型的公法化了的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