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知识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2.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 《魏玛宪法》

【答案】《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因在魏玛召开的制宪会议上通过而得名。习惯上称作两篇,第一篇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 第二篇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1)宣布德国国家结构形式仍然采用联邦制,由18个邦组成。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2)规定国家管理实行共和制度,共和国依照资产阶级分权原则组织政府。(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4)宪法还对社会经济生活专门作了规定,因此,有“经济宪法”之称。

4. 圆土

【答案】圈土是指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时期监狱的总称。夏代称监狱为“圈土”。“圈者,圆也”,即用土构筑圆形监狱以关押人犯。尽管监狱机构还相当粗疏简陋,但毕竟为商周的健全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商代因袭夏制,把监狱仍称之为“圆土”。此外,商代又有专门关押要犯的狱,称之为“图圈”。

二、简答题

5. 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

【答案】《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中国共产党于1947年10月10日公布的指导解放区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文件。根据其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庙宇、学校、机关、祠堂等的土地所有权,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并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财产,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

(2)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实行平分原则。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政府发放土地证,允许土地所有人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情况下出租土地。

(3)确定土改机关。确定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为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这个大纲的制定和颁布。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原则和目的通过土地立法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6. 简述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案】北洋政府刑事立法的特点主要有:

(1)以《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为国家基本刑律,刑事法律多沿用清末立法。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在删修《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而正式颁行的刑事律典。《暂行新刑律》删除了《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室罪”一章,并对一些反映帝制的条文和名词作了删修,此外无实质性的变化。这部刑律的出台,表明了北洋政府法律与清末修律之间的继承关系。但《暂行新刑律》较之《大清新刑律》有所进步,使得中国刑法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问的差距有所缩小。1914年12月袁世凯又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巧条,恢复并扩大了原己撤销了的《暂行章程》的内容,加重了对一些违反封建伦常秩序行为的处罚。这显然是一种立法上的倒退。

(2)重视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对后世刑法发展影响较大。

北洋政府先后于1915年和1918年两次拟定刑法修正草案,但是并未颁布实施。由于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采用了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的某些原则和内容,减少了封建色彩,在体例上也作了较大变动,因而成为后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制定《中华民国刑法》的蓝本。

(3)颁布了大量单行刑事法规。

如《陆军惩罚令》、《预戒条例》、《惩治盗匪法》、《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陆军刑事条例》和《海军刑事条例》等,其中不少是特别法,这是为了适应军阀专制统治的需要。

(4)复活封建刑罚。

颁布《易答条例》、《徒刑改遣条例》,以被废除的封建时代的身体刑、答刑和发遣来代替现行的一些刑罚,这是逆历史潮流,是立法的巨大倒退。

三、论述题

7. 《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答案】《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发展变化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体例形式上

①((宋刑统》的体例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救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目沿袭了《唐律疏议》。

②但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宋刑统》每篇详细分门,十二篇共分为二百一十三门。“门”就是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这种编排方式便于司法人员查阅。在律文之后还附以选录的自唐开元至建隆三年间的救令格式中通行的刑事规范。

③法典不称“律”,而称“刑统”。自商鞍改法为律后,“律”就成为中国封建法典历代相沿使用的基本名称,如秦律、汉律、晋律、唐律等。而宋朝则与此不同,将基本法典独称为“刑统”。“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规范。

④分门类编。《宋刑统》在每卷中标明门类,共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2)在内容上

①在刑罚制度上创建了“折杖法”;

②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③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臣等起请”,是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救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建议条文作为新增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④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后。“余条准此”,是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唐律疏议》内原有此类条文四十四条,散列在有关律文之后。《宋刑统》虽将此照录,但在编辑时总为一门,集中编附在名例律之后,有利于司法人员查阅。

8. 试述秦律中有关经济方面法规的基本内容,并加以评析。

【答案】秦代调节经济生活的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庞杂。就云梦秦简来看,它们主要集中于《田律》、《仓律》、《厩苑律》等法律文献中。这些法律规范表明,秦代对于国家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业生产、畜牧业和手工业管理、财政货币、商业贸易及资源保护等各个方面,均以确定各专职官吏职责的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1)农牧业管理与资源保护

①秦代在中央和地方设置了“大田”、“都田音夫”、“田音夫”等各级专司农事之职的官吏,并要求各专职官吏及时掌握农时,关注农业生产,以保证国家正常的农业收益。

为保障农业生产,秦律还对农业劳动力的分配、劳动时间的安排以及农作物种子的选择、供应、播种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秦简《仓律》则详细规定了各种农作物种子的每亩用量及保管要求。

②秦代对畜牧业同样十分重视,专设有厩音夫和牛长等官职,分别负责牛马的饲养和管理,而法律对于畜牧业的管理也作了详细规定。如秦简《田律》不仅规定了农民应向国家交纳粮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