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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师范大学802法学综合(民法、商法、民诉)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2)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②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特征。

③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④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2.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起点。明确证明对象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上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证明对象的范围

①实体法事实

在民事实体法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及阻碍其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者事实的组合。在民事诉讼法学中,从分配证明责任的角度考虑,可以把实体法上的要件事实分为以下四类:

a. 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b. 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c. 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d. 排除权利的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②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即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程序法事实有两种情况:

a. 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予以证明的,如关于存在仲裁协议或协议管辖的事实,关于耽误期限有正当理由的事实等;

b. 不需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主动予以查明的,如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本案的正当当事人,受诉法院是否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否存在应当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等。

③无需证明的事实

a. 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b.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众所周知的事实,又称为周知的事实,是指一定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的事实。

c. 推定的事实

推定的事实,是指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的另一事实。

d. 预决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是指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事实。

e. 公证证明的事实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3. 简述民事诉讼中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案】(1)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含义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2)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内涵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理论所应遵循的内容是:

①直接决定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或消灭的事实须在当事人辩论中出现,法院才能将它们作为判决的基础。

②对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原则上应受当事人在诉讼中作出的自认的约束。

③法院调查的证据,只限于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

(3)约束性辩论原则的优点

约束性辩论原则由于要求法院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在化,真正使法院居于中立的第三者地位,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也能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其合理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

4. 简述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答案】(1)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个别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制度。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

将案件向社会披露。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

(2)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①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公开审判将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是防止司法专断和擅断,发现和消除司法不公的重要技术性措施。

②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公开审判不仅能提高审判的公正性,而且能使这种公正性更加充分地显现出来,从制度和程序上为当事人接受司法裁判构建了心理基础,因而可以提升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③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④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3)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中,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可以分为两种: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a.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b.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②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a. 离婚案件;

b.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仅指案件的审理过程,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则仍需公开宣判。

(4)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保障

①从审前公告上看,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②从举证、质证上看,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开庭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