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838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抗辩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_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2.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二者的区别包括:
(1)二者在概念范畴上是不同的。保险标的又称为保险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或者人身寿命等具体的客体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是表述主体对客体的关系的概念。
(2)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条款,其直接决定着保险的险种问题; 保险利益则是保险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设立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就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4.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
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5.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简答题
6. 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答案】规范性文件系统化是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或加工,使之有序排列,便于实施的活动。其方法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清理法律的国家机关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主体,清理的对象是一定时期或范围内发生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清理不对法律文件的内容作任何变动,只是就法律文件从整体角度进行审查、清点和整理。
(2)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它是对正在生效的法律的汇编,不能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因此不是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法律汇编的种类很多,有官方法律汇编和非官方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和法规汇编等。
(3)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大型、完备的法律。即对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补充,删除其矛盾、冲突、重叠的部分,增加适宜的内容,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整的法律。法典编纂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立法活动,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施行。
7.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
【答案】有限责任公司,在性质上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公司具有封闭性特征。股权转让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法律规制,具体分析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因此,规定此种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要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因故不予理睬,不表明是否同意转让。因此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
出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为保证股东出资退股自由,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公司法规定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公司法充分保障了股东投资退股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因股权转让可能出现的“僵局”。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鉴于此,《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制定章程时,就要预先考虑到股权转让问题,如有与《公司法》第72条不同的考虑,就应在章程中另行规定,从而取得优先适用的效力。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建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虽出现卜述情形,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规定了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该条规定也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赋予了章程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同样是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酝酿并预作约定的问题。
8. 简述不当得利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
【答案】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的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引起的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
区别:
(1)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往往是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侵权行为法律事实的出现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