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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大学法学院0306经济法学(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银行业监管

【答案】银行业监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简称,是指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经营及其他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业监管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督、管理和有关机关对其进行的外部监督、管理,而狭义的银行业监管仅指外部监管。外部监管主体可以包括银监会、审i}一机关、财政机关等。其中最为主要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

2. 村民委员会

【答案】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或镇所辖行政村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产生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 产品瑕疵

【答案】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 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4. 税法主体

【答案】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两类。从理论上说,征税主体是国家,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纳税主体又称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依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体。

5. 正当竞争

【答案】正当竟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6. 保险利益

【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7. 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十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十地使用权出让为十地的一级市场。国家对城镇十地的一级市场实行垄断:十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8. 存款保险

【答案】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基本特征: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时期的有限性、结果的损益性、机构的垄断性。

二、简答题

9. 简述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特点。

【答案】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包括:

(1)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①对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

②对被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活动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和对社会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承担责任;

③上述这些责任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因经济活动和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而引起。

(2)社会性

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责任,看似直接是对国家或对企业、个人的责任,实际由于所损害的主要是社会利益,而承担责任也主要是为了防止、弥补或消除社会损害,所以实际上主要是一种社会责任。

10.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结构。

【答案】(1)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包括经济管理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

(2)经济管理主体的权利(权力)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①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同时,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做更为具体的分类。例如,可以把宏观调控权再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又可以分为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 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此外,金融调控权,可以分为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 计划调控权,可以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②市场规制权,也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两类。从具体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力量,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上述的市场规制权,是传统的一般市场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些新型制度的产生,又出现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3)市场主体的权利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调制受体的具体权利是不尽相同的。如企业或消费者,当其作为纳税人时,还享有“纳税人权利”。

(4)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

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职能包括:

①辅助职能

为辅助政府干预市场服务,主要是受政府委托,对企业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证核实,对市场主体向社会公布的各种经济信息进行测算核实并发表客观公正的核查报告; 协助政府拟订行业规范和从业者职业道德规范。为辅助市场交易与竞争服务,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提供培训人员、供给信息、促进商机、辅助商务等多种服务。

②干预与制约职能对市场主体的干预,在市场监管方面,如工商业者团体对团体成员的自律,资产评估机构对设立中公司的资本金的评估; 在宏观调控方面,如国有商业银行通过对贷款投向、期限、结构的选择,国有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对国有资产投资方向、规模的调整,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政府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反馈市场信息,来影响和制约政府行为。

③协调职能

即协调单个市场主体之间、市场卞体利益集团之间、市场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的关系,以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和政府干预的效率。

11.就经济法的实现而言,当事人诉讼机制还有哪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答案】(1)当事人诉讼机制的不足

①公共经济管理机关滥用权力损害公民、企业等被管理者的利益,往往不是通过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是制定红头文件、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等。而依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是不能提起诉讼的,更不能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