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3民商法之商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公司设立的撤销
【答案】公司设立除被确认无效外,亦可因法律上认为其设立违法而予以撤销,使其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设立的撤销,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1)行政撤销,亦即公司成立后,登记主管机关发现公司登记中有违法、弄虚作假及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况时,依职权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2)司法撤销,即依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设立行为。一般在设立人意思表示存在严重瑕疵而实施设立行为时,特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对公司提起设立撤销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判决是否予以撤销。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中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事后补救的办法,一般不否认公司人格,只有在《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的少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撤销该公司登记。
2. 试述公司目的范围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影响。
【答案】公司权利能力,即公司法人作为商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目的范围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历史上两大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曾在原则上抽象地认为,公司权利能力应受其目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曾经确立了“越权行为”原则,认为公司只能在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内活动,如超出此范围(例如订立合同),其行为无效(无权利能力)。
(2)世界各国现行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所以对这种理论的解释也逐渐放宽,到现在已经完全放弃了该理论。例如,在意大利、瑞士、土耳其以及泰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己明确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外,法人的权利能力完全与自然人相同,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根本不构成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相继废止了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
因此,公司章程中所定的公司目的和营业范围,不能再认为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3. 简述破产宣告的效力。
【答案】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宣告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行为,它产生某些法律关系或法律地位的变化,并对相关人员与财产产生法律约束力。破产宣告的效力有以
下几个方面:
(1)破产宣告引起债务人地位的变化。在破产宣告前,无论是在案件受理前,还是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债务人的地位都只是债务人。而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即要以其全部财产进行破产清算,然后注销待亡企业。
(2)破产宣告引起债务人财产的变化。在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财产虽然要由管理人管理,但还可以根据需要,继续经营。而在破产宣告后就正式转变为破产财产,即要完全用于破产清算。
(3)破产宣告引起管理人地位的变化。在宣告前,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管理人,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财产与破产事务的管理。而在破产宣告后,除管理人根据清算需要另外聘请有关人员负责清算事务外,其地位即转变为清算人,即专门负责破产人的破产清算,直到企业注销。
(4)破产宣告还对一些相关人员和财产产生某些约束。对人员的约束力,比如,强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董事、经理等人员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询问等。对财产的约束力,比如,债务人丧失其财产管理和处分权。
4. 简述我国证券法的结构。
【答案】我国《证券法》结构,从内容来看,包括:
(1)总则。规定我国证券及其市场活动与监督管埋的根本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证券的发行。规定证券募集发行的主体资格、条件和程序,证券承销,证券募集发行的法律效力和责任等。
(3)证券的交易。规定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交易的形式,交易各方及有关人员的交易活动程序和行为准则等。
(4)证券经营机构。规定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证券经营机构的种类,各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及活动准则和程序等。
(5)证券服务机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服务机构的种类,各种服务机构的职能、活动准则、程序及法律责任等。
(6)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交易所的管理体制和活动原则,国家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等。
(7)证券管理机构。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权力范围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准则和程序等。
(8)证券业协会。规定证券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国家对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等。
(9)证券仲裁与诉讼。规定证券纠纷处理机构及其职权,证券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裁决的执行等。
(10)境外证券投资。规定境外证券投资的种类,发行与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准据法及仲裁等。
5. 简述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答案】(1)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①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基金是法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个专事于有价证券投资的投资公司。
②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于一定的信托契约组织起来的由信托机构代理证券投资的基金。一般由三方当事人组成:投资者(受益人),基金保管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是委托人,基金保管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是受托人,受托人依据保管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分别执行受托业务。保管公司一般由信托公司或银行担任,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建立投资基金后,将所筹资金交给保管公司管理,自己集中精力专门从事投资营运。
(2)公司型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区别
①前者是法人,后者不是法人;
②前者的投资者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运作发表意见,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对资金运用没有发言权;
③前者可以多种渠道融资,除发行普通股外,还可发行优先股、公司债,也可向银行贷款,但后者只能发行受益凭证;
④前者活动的依据是公司章程,后者是信托契约。
6. 试述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限制规则的内容。
【答案】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由保险监管机构核定的业务经营活动领域。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1)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①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2)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上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①分出保险;
②分入保险。
(3)关于保险公司的兼营问题,即同一保险公司能否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7. 详述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答案】(1)破产撤销权的含义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临近破产程序开始的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干破产程序开始后予以撤销并将撤销利益返还破产财团的权利。
(2)破产撤销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