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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710法理学与刑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法律规范有哪些分类? 这些分类的意义何在?

【答案】(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在法律调整中的不同作用,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①调整性规则就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②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的区分,反映着法律调整发展的专门化趋势。

(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依照调整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调整性规则分为义务性规则、禁止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也叫作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作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③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禁止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分别实现着法律调整的不同职能。

(3)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根据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个别调整以及允许个别调整的程度,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绝对确定性规则与相对确定性规则。

①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②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于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作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以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①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②仟意性规则在规定卞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5)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按照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认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①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行为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②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确认性规则说明法是一定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的话,构成性规则体现着法在规划和建构社会关系方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6)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中是否直接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①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是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件中某一规定的规则。

研究法律规则的分类是认识法律规则这一法律调整最基本的手段的作用形式、特点和方法所必需的。

2. 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

【答案】(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

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

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

a. 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 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小同于立法的。

二、论述题

3. 试述法治的基本理念。

【答案】(1)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意味着任何一个人或组织都应接受法律的统治,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治的实质和宗旨的一种概括和抽象,是指导法治的一种稳定的价值偏好。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其给出了不同的理解。

法治这一概念具有四种含义:

①“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

②“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

③“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④“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小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

“依法办事”是形式法治的基本内涵之一,但并未完整地描述出“法治”的实质概念和整体概念,因而题干说法是片面的。

(2)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治精神应包括三个方面:

①良法之治

最早区分良法和恶法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十多德在阐释法治的含义时所提出来的。亚氏将良法、善德、正义、公共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提出了良法的构成要素。在这些要素之中,正义又处于核心的位置,只有正义之法才能算是良法,否则便是恶法,而恶法非法。正义应符合道德评判标准,它是人们对事物的一种合乎理性的认识。

②法律至上